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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他人冒充收款还向法庭提交伪造的收条和收款视频等证据。日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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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以帮助姚某了结赌债为名,让姚某向周某借款20万元,并写下欠条,由自己及姚某亲属经营的塑料包装公司提供担保。之后,姚某以赌场诈赌为由,拒绝按照借条还钱。

2020年7月,李某拍摄他人在银行捧着大量现金的照片,声称自己已经代偿该借款,并以向姚某、塑料包装公司追偿为由,向海宁法院起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李某提交的照片中的男子并不是周某,而是其让朋友冒充的,收条也是李某自己以周某的名义写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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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当李某得知法院在核查还款行为的真实性时,他还授意周某向自己的代理律师作虚假陈述。

在承办法官的仔细审核和步步追问之下,周某只能承认自己是按李某的指示而作了虚假陈述。李某得知后,提出撤诉申请。同年12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请,并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