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一车行老板招了个经理

以为可以当甩手掌柜

车主高高兴兴买辆车

交了预付款

以为能拿到新车

没想到双双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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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9月

黄某和朱某将其共同经营的车行委托给彭某管理(未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口头约定由彭某负责汽车销售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2018年10月6日

钟某通过黄某的介绍在彭某手中预定了一辆汽车(汽车裸车价13万元人民币),彭某以车行的名义与钟某正签订车辆代购合同。

2018年10月至11月份

钟某先后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彭某5.25万元(包括30%的购车款和购置税等费用)的预付款。

随后

彭某以向经销商提车时需要支付全款为由,并根据车辆代购合同内容,要求剩余70%的购车款9.8万元由车行先行垫付。

因2018年9月28日朱某转账2万元给彭某用于办车展,车展后还剩1.3万元暂由彭某保管。

2018年10月20日,朱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剩下的8.5万元的购车款转给了彭某

彭某在收到钟某及车行的购车款共计15.05万元后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销、偿还个人债务和网络赌博,并谎称其已经在赣州经销商处定车。

2018年11月9日,彭某擅自离职,通过变更居住地址和断绝联系的方式逃匿

2018年11月16日,黄某代表该车行将5.25万元购车预付款还给钟某正。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他人给付的15.05万元购车款后逃逸,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几种常见的合同诈

1

借鸡生蛋“饰耳目”: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溜之大吉。

2

虚张声势“空手道”:虚假夸大宣传自己的经济实力,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3

招摇撞骗“唱空城”: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4

一唱一和“演双簧”:先发布虚假广告,虚构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或知名企业等招牌,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演“双簧”来进行系列诈骗。

5

先舍后取“钓鱼法”: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他们往往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6

成立公司设“陷阱”:犯罪分子在城市繁华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开办公司的场所,然后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通过中介代办进行虚假注册成立公司,或者直接购买空壳公司。然后通过电视、广告公司等途径发布虚假广告,宣称只需要小额费用就可让加盟群众“在家当老板”,每年的利润可达“数十万元”,委托加工回收产品。最后诱骗群众签订加工回收产品合同,并在合同条款中设置陷阱,以定金、设备款、培训费、加盟费等名义骗取受害人钱财。

7

高进低出“连环套”:犯罪分子采取先以高价签订购买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骗取对方信任拿到全部货物后迅速将大批量的货物进行低价倾销后逃跑。

无论企业还是个人

在签订合同前

一定要认真审查

对方真实身份和对方履约能力

在合同签订时

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

提高警惕

加强风险防范管理

来源:全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