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河北省保定市,时年9岁的女孩小玉(化名),骑共享单车在某某大学操场,与步行的女子赵某发生碰撞,导致赵某死亡。法院判决小玉父亲李某,赔偿赵某家人各项经济损失,某某大学对李某的侵权责任承担30%的补充责任。2021年11月从法院获悉,某某大学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李某租用哈啰共享单车自行车,后来交由他9岁的女儿小玉骑行,2019年7月31日晚上10点左右,小玉骑行该共享单车,在某某大学医学部操场西侧跑道,由南向北行驶到中间处时,与对向步行的赵某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受伤,后来赵某在2019年8月1日凌晨,急诊入住某某大学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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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某某大学附属医院抢救无效,在2019年8月15日死亡。赵某在某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抢救15天,花费12万1千余元,其中李某支付了1万1千余元,急诊花费6000余元为李某支付。

另查明,某某大学在案发5年前的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了体育教学部体育中心管理规定。对事发场所的管理有明确规定。

赵某的家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玉家人赔偿他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8万4千余元。判令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某某大学对上述损失承担30%的管理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租用哈啰共享单车自行车,后来交由他的女儿小玉骑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以及哈啰单车的租赁服务协议的约定,与赵某发生碰撞致赵某受伤,赵某经某某大学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作为小玉的监护人,应当承担对赵某死亡的侵权责任。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此事故中没有过错。

李某租用哈啰共享单车自行车,后来交由他的女儿小玉,到某某大学医学部操场骑行,没有受到管理人员的阻止,视为公众场所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李某的侵权责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赵某家人诉请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6万2千余元。某某大学对李某的侵权责任承担30%的补充责任。

法院判决后,某某大学不服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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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此案事发地是某某大学医学部操场,是供公众进行体育活动的场所,属于公共场所。某某大学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对相关人员和设备进行合理管理的义务,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害发生的可能。某某大学的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了体育教学部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禁止各种车辆进入场地。

此案中,某某大学没有阻止小玉骑车,进入某某大学医学部操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学校在事发地显著位置,张贴或设置安全须知和警示标识,所以某某大学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学校承担30%的补充责任并无不妥。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