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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依据该规定,结合卧龙区机构改革实际,经政府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区直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一、确认的区级行政执法主体有:卧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卧龙区教育体育局、卧龙区科学技术局、卧龙区民政局、卧龙区司法局、卧龙区财政局、卧龙区林业局、卧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卧龙区自然资源局、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卧龙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卧龙区交通运输局、卧龙区水利局、卧龙区农业农村局、卧龙区商务局、卧龙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卧龙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卧龙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卧龙区应急管理局、卧龙区审计局、卧龙区统计局、卧龙区医疗保障局、卧龙区乡村振兴局、卧龙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卧龙区档案局、卧龙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卧龙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卧龙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二、经确认的乡镇单位行政执法主体有:卧龙区青华镇人民政府、卧龙区英庄镇人民政府、卧龙区陆营镇人民政府、卧龙区潦河镇人民政府、卧龙区王村乡人民政府、卧龙区安皋镇人民政府、卧龙区谢庄镇人民政府、卧龙区潦河坡镇人民政府、卧龙区石桥镇人民政府、卧龙区蒲山镇人民政府、卧龙区七里园乡人民政府、卧龙区七一街道办事处、卧龙区卧龙岗街道办事处、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卧龙区车站街道办事处、卧龙区光武街道办事处、卧龙区梅溪街道办事处、卧龙区靳岗街道办事处。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区政府不再公布。

四、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五、已公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凡未经公布的部门,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七、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 日

来源:卧龙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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