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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安阳“狗咬人”、武汉女子跳楼自杀事件相继登上微博热搜。类似风波之后,也让各大城市针对“文明养犬”引起反思。

11月2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关于《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说明。

据了解,《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修改内容颇大,明确了禁止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并加重了处罚措施。

1.郑州拟规定,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最高可罚1万元

据河南商报消息,11部修改的法规中,《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修改的内容颇大。

其中,在“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的条款后增加“禁止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删去其中的“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在第二款增加了“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修改后的具体内容为: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郑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郑州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该条例还增加了一条新规定: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将“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五千元罚款”修改为“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修改后的具体内容为: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注册登记或者复检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或复检,逾期仍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的,暂扣犬只,并可处每只三千元罚款;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2.河南、湖南等地均有养狗纠纷,狗主人被判担责

很多时候,不文明养犬破坏的不单单是生活环境,还会影响公共安全,给大家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损失。

去年10月30日,9岁的亮亮(化名)在爷爷赵海(化名)的带领下,来到河南省焦作市一家商场购买学习用品。亮亮在商场西门被一条土犬咬伤,共计花费医疗费3038元。据了解,咬人犬只为商场商户王某、孙某饲养。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孙某在该商城这样人员密集场所违规饲养犬只,且未采取任何管束安全措施,放任该犬只在商城逡巡出入,导致儿童亮亮被咬伤,并给其造成精神损害。根据相关规定,应对亮亮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商场作为经营者、管理者,放任商户饲养犬类、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犬类出入商城活动,不进行劝阻制止,对受害人亮亮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017年,湖南也曾发生同样性质的“狗咬人”事件。永州祁阳的曾女士骑电动车从两条猛犬旁经过,其中一条狗突然把车扑倒在地,两条狗一同围上来撕咬,直到她失去意识。

曾女士花费了近三十万元医疗费用才捡回一命,而狗主人一直没有露面。此后,狗主人胡强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提起公诉。2018年,祁阳县人民法院宣判该案,狗主人获刑一年六个月。

3.西安规定:三次遛狗不拴绳就吊销养犬登记证,5年内不能再次养犬

据了解,除了郑州,目前全国共有100多个城市对养犬有专门的规定。

比如,西安市新修订的《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中,对不文明养犬行为明确了具体处罚规定,对于犬主出现遛狗不拴绳、不携带养犬登记证等违法行为,第一次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依法进行处罚;第三次则直接拉入“黑名单”,吊销养犬登记证,5年内不得再次养犬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需要将犬只装入犬笼、大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违反该条例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中提及,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场所。若违反此条规定,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综合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商报、华声在线、金华人大网

朱俐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