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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荷兰爱思唯尔出版集团《太空政策》期刊发文《碎片威慑:清理太空的弊端》指出,鉴于碎片对太空活动构成的威胁,政府、军队、私营公司和科学界等对消除轨道碎片的呼声持续走高,各学术期刊也纷纷发文阐述清除轨道碎片的重要性及方法,NASA更是在2016年将轨道碎片称为“对航天器、卫星和航天员的第一大威胁”。但本文认为,在国际社会或初创公司急于消除碎片威胁之前,必须先考虑碎片消失产生的“二阶效应”。本文着重于研究碎片清除后的级联效应,认为碎片的存在可在一定程度上威慑敌对国家进行恶意太空活动,各国在研究碎片清除技术的同时,还应研究如何避免碎片威慑力减弱的举措。

一、碎片技术的双重作用

太空碎片主要来源于常规太空活动和意外碰撞。1985年,美国进行了反卫星试验,在太空产生了数以千计的碎片,印度和俄罗斯分别在2019年3月和2020年4月进行反卫星试验,产生了不同程度的碎片威胁。文章认为,除具备反卫星能力的国家对太空安全利益构成的威胁,及其造成的太空军备竞赛升级的风险之外,碎片本身也威胁着国际科学和商业平台。

为应对碎片威胁,各主要国家政府和私营公司已开发出多种清除技术,包括飞网抓捕、鱼叉捕获、拖曳帆离轨、高能激光烧毁、“太空篱笆”追踪等。虽然这些创新技术为解决碎片问题贡献了有价值的方案,但技术本身也可以作为反太空武器使用,如捕捉、拖走碎片的技术也可以对一个正常运行的航天器实施同样的行为。目前,尚无法确定商业太空碎片清理技术背后的真正意图,各国政府都在竞相取得该领域的技术突破以领先于对手,这可能引发基于太空碎片清除技术的军备竞赛;此外,清除碎片还将对阻止针对太空的攻击性活动产生消极影响,削弱碎片对恶意太空行为的威慑力。本文认为,在制定解决碎片威慑力减弱的解决方案之前,需了解威慑理论及太空碎片与威慑之间的联系。

二、威慑理论

在国际关系中,威慑理论指一个国家(发送方)对另一个国家(目标方)的威胁,如果目标方采取发送方想要阻止的行动,就会受到某种形式的惩罚,且成本远超过继续行动获得的收益。发送方以此慑止目标方继续开展行动。成功的威慑理论包含承诺、能力和可信度(3C)三个要素。其中,承诺指目标方应了解避免开展哪些行动;能力指发送方需在不摧毁目标的情况下只需要对目标造成足够的损害,就能起到威慑作用,使目标承受的代价超过继续行动获得的收益;可信度,是使目标方相信发送方实施威慑的概率。根据发送方对目标方的惩罚,威慑类型主要包括拒止威慑和惩罚威慑两类,拒止威慑是威胁要摧毁目标的军事力量,这表明攻击国不具备足够的军事能力发起进攻,即使成功入侵,也没有军事力量守住占领区域。惩罚威慑涉及威胁目标国的领土或其他战略利益。还有学者提出了其他类型的威慑:规范威慑,强调使用规范和法律规定来阻止某些类型的活动;纠缠威慑,侧重于相互依赖,即两个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以此来遏止消极行为(因为切断关系会损害双方利益)。太空领域的威慑指,太空碎片对限制或对抗太空动能行动的影响。

三、碎片威慑

文章认为,卫星或其他太空物体产生的碎片可威慑或阻止违反国际规范和攻击太空物体的行为,增加太空侵略者的成本。而清除碎片将削弱这种约束,使反卫星试验和太空敌对行动更有可能发生。文章总结了以下几个因素,能够阻止一个国家发动动能试验或打击对手的太空利益。首先,如果一个国家的对手拥有摧毁太空物体的能力,向对手实施威慑可避免局势升级。碎片威慑的优势在于,其不依赖于是否需要执行《国际空间法》《外层空间条约》等规范,也不必考虑实施威慑的可信度;但碎片因所在的轨道高度不同,产生的威慑作用也不同,轨道高度决定了应将碎片数量控制在多大范围内,才能既发挥威慑力又相对安全。其次,一个国家不需要特定的太空能力来惩罚违反太空规范或采取侵略行为的行为者,可以使用网络攻击甚至常规军事力量来应对太空侵略,即使不具备太空发射能力也可以威慑产生碎片的行为。

应用威慑理论的挑战之一是,如何确定威慑能够真正影响行为。一些行为者如果在太空没有重要的利益,就不会关心碎片或产生碎片的行动。目前,只有少数几个太空发射国家测试了动能反卫星武器,其他国家可能认为没有必要进行这种试验、这种试验违反了国际规范、可能产生的碎片将威胁本国的太空利益等。在大多数情况下,碎片威慑可实现动能太空拦截,这为其他国家提供了追求其他非动能反卫星能力的机遇,如发射具备电子战和网络能力等非动能反卫星武器。此类反卫星武器不仅能够避免制造碎片,还导致归因更加困难,并帮助恶意行为者将其活动定义在武装冲突阈值之下。

四、其他威慑方案

有效发挥碎片威慑作用的关键,是根据不同轨道高度与需要阻止的行为者,维持最佳的碎片数量,如此既能阻止敌对行动,又能对正常运行的航天器构成最小威胁。

目前,在轨航天器中约55%位于低地球轨道,大多数太空碎片也存在于该区域。地球静止轨道约有35%的航天器,中地球轨道主要供导航卫星使用,航天器数量远低于低地球轨道与地球静止轨道。更高轨道产生的碎片运行时间较长,但由于航天器数量不多,发生事故的概率更低,造成的威胁也较小。低地球轨道运行的航天器数量与存在的碎片都相对较多,发生碰撞的可能性也更大。此外,由于中地球轨道发生二次碰撞的可能性较低,更多国家都寻求在该轨道区域开展发卫星武器测试。因此,即使碎片发挥了威慑作用,各国也应考虑对低地球轨道和中地球轨道的反卫星试验采取相关限制措施。

文章建议,除碎片威慑以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遏止太空敌对活动。①国际社会的问责。国际社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对太空侵略行为的问责,特别是蓄意制造太空碎片的行为。《外层空间条约》《责任公约》已要求进行太空活动的国家对其太空活动及导致的轨道物体被摧毁等后果负责,但并非所有主权国家都是这些协议的缔约国,即使对签署国来说,执行协议也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其他国家履行规定的意愿。这表明,国际空间法需要更强有力的权力,惩罚未经许可进行太空活动产生碎片的国家。②对太空行为的界定。各国可将任何碎片对物体的破坏都视为侵略行为,如果一个国家的非法太空行为造成碰撞,那么这个国家就要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害国有权采取措施或根据必要性原则采取行动。根据所造成伤害的规模和影响,非法行为者可被视为实施了“武装攻击”,直接受攻击国家有权使用武力进行防卫。③联盟承诺。北约可根据其太空政策,将任何威胁联盟成员利益的太空敌对活动,视为对整个联盟的武装攻击。北约可与联盟使用太空措施、网络措施或常规措施共同作出相应回应。该方法至少会阻止一些国家采取故意造成碎片的行动,甚至关于该主题的公开辩论也会产生一些威慑效果。④设立监管机构。各国授权成立一个类似世贸组织的机构,对违反太空相关政策的行为者进行惩罚,这可为潜在的受攻击国家提供一个申请赔偿的渠道,避免诉诸于升级为敌对行动的军事反应。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国防科技要闻”(ID:CDSTIC)

来源 | 荷兰《太空政策》

图片 | 互联网

作者 | 张明月

注:原文来源网络,文中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相关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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