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淮滨县防胡镇防胡村五队一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6月2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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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韩某某、李某甲带领李某乙、刘某甲等多名男青年(均另案处理)到金鼎KTV唱歌,在金鼎KTV4楼2222包间内,李某甲殴打刘某乙后与刘某乙发生争吵,李某乙伙同李某甲等人在包间内看管刘某乙。韩某某带领徐某某等人从包间内出门时碰到刘某乙一方的朱某及闫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后韩某某纠集徐某某等人持刀与朱某、闫某某、朱某某等人发生斗殴,造成双方多人受伤。经阜南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朱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闫某某、张某某颈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