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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1月26日)上午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

执行死刑命令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

对贩卖、运输毒品犯杨小兵 验明正身

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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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上旬,唐绍红(已判刑)向杨小兵提出从广东省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运回长沙市贩卖。杨小兵随即让李少银(已判刑)帮其联系毒品上家,李少银即与肖晓潮(已判刑)联系。10月10日下午,唐绍红将30万元毒资交给陈浩(已判刑),并安排陈浩跟随杨小兵驾车前往广东省,两人从肖晓潮处购得约8千克甲基苯丙胺。

杨小兵和陈浩驾车携带毒品途经湖南省境内高速公路公安检查站时,为逃避检查,连续二次驾车冲关。杨小兵和陈浩在衡阳市硫市下高速后弃车分开逃跑。陈浩携带装有毒品的背包到衡阳市石鼓区某原生态厨房,将背包放在包厢内,打电话让唐绍红来取毒品。当日20时许,唐绍红到饭店包厢内取装有毒品的背包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该背包内的8007.52克甲基苯丙胺亦被当场查获。陈浩、杨小兵、肖晓潮亦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7年9月28日10时许,杨小兵和唐绍红在杨小兵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某小区内将5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唐晖(已判刑)。交易完成后,唐晖将毒品转卖他人并向杨小兵转账1000元。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罪犯杨小兵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杨小兵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核准判处罪犯杨小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执行死刑前,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被执行罪犯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其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派员到执行现场监督。

来源: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郭娜

审核:翁灵娜 徐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