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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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层级】

1、法的纵向冲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从左到右,效力依次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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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的横向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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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考试中,先判断考察冲突形式,是横向冲突还是纵向冲突;若为纵向冲突,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若为横向冲突,则考虑是否为同一机关制定,参考上文。若为不同机关制定,则遵循避嫌原则。

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为住所;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法定代表人。

笔记: 合法、有名分有住处有钱、能担事、有人。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人的住所,财产或经费是物质基础。

二、法人的分类 2020年宁夏二级建造师报名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三、项目经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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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施工企业)承担。

补充知识点: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 组织终止。

二、转代理

《民法总则》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可以不经过被代理人同意。

三、无权代理 表现形式:

(1)自始未经授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已终止;

效力: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在于被代理人是否予以追认,

四、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2)须本人存在过失

(3)主观要件:须相对人为善意 效力:无权代理、但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笔记: 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但是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效的法律效力,记住八个字:表见代理,无权有效

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制度】 一、用益物权 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记忆:都有一个“地”字

【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2.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常考点)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附着于该土地上 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地役权】

1.设立地役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需役地以及其上的用益物权转移,受让人可以同时享有地役权

4.供役地以及其上的用益物权转移,地役权的约定对受让人有约束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注意区分: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二、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

1.效力:物权效力由《物权法》评价,合同效力由《合同法》评价。

2.不动产 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动产 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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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物权制度这一小节一直是每年考试的重难点,尤其是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掌握,以及物权的生效和合同的生效的区分。

2Z2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债权的相对性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 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债权的产生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笔记:债权是相对权,而物权是绝对权。

2Z2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 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 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1.只有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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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一、主要担保方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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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保证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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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有约定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三、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抵押物折价、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的清偿顺序问题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1)抵押权以登记生效的(不动产),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则各债权人按照各自债权比例分配抵押物价值。

(2)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动产),按照合同生效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四、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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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定金基本每年会牵扯一道计算题,或单独考察定金,或定金与违约金联合起来考察,考生需牢 记此处。

2Z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

①经保险人同意可以转让;

②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标的的危 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

①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 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②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 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保险制度】

保证范围: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因被保险人疏于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如设计错误、施工方法不当、材料不合格、停电断电造成的)不保。 保险责任起始日终止日的确定: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 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笔记: 保险责任起始日:动工或者材料设备运抵之日,以先发生为准,但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保险生效日 投保人: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由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 保险责任这一节总共两个大考点,一为保险的范围(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为保险起始日终止日的确定。

2Z2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制度】

1、三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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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注意区分三对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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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种犯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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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此为历年考试热点。注意区分三种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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