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日前公开田某与北京阿里巴巴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终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不支持田某索赔500股美股阿里巴巴股票的等价人民币损失655000元请求。

天眼查App显示,田某于2014年4月入职淘宝朝阳分公司,担任高级测试开发工程师,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4月3日至2017年4月2日,2016年5月,淘宝朝阳分公司对田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田某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向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6年9月裁决淘宝朝阳分公司与田某继续履行期限为2014年4月3日至2017年4月2日的劳动合同。淘宝朝阳分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于2018年2月作出相关案件民事判决书,认定淘宝朝阳分公司以田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田某认为其与淘宝朝阳分公司2014年9月24日签订的股票授予协议中明确指出,淘宝朝阳分公司授予其2000股阿里巴巴股票,应分别于2016年4月3日授予50%即1000股,2017年4月3日授予25%即500股,2018年4月3日授予25%即500股,但因淘宝朝阳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其未被授予剩余阿里巴巴股票,因此现起诉要求赔偿等价人民币损失。

淘宝朝阳分公司及阿里云公司辩称其两家公司不是股票授予的主体,诉讼主体错误。另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田某主张的股票损失,也无法证明其损失与淘宝朝阳分公司的解除存在因果关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田某主张因淘宝朝阳分公司的解除行为导致其未取得2017年4月3日、2018年4月3日的股权归属权益,从而要求淘宝朝阳分公司支付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驳回田某诉讼请求。

田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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