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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加害人不仅触犯了刑法,还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加害人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在刑民交叉的情况下,应当怎样去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又能获得哪些赔偿项目?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or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被害人因加害人的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可以作为原告在刑事案件立案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通常会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如果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错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时间的话,也可以单独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然会正常受理并审理。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单独去提起民事诉讼的话,那么当事人就要自己预交案件的诉讼费了。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可获赔偿项目的区别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刑诉法解释强调的是仅赔偿当事人的物质损失,而民法典所含括的项目中除了刑诉法解释的赔偿项目外还明确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还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在实践中起争议的往往是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这两项费用,这两项费用是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两个赔偿项目,依据伤残等级的不同,通常十几万至百万以上不等的数额,对受害人可获赔偿的金额有重大影响。

三、司法实践中对“两金”(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否应赔偿的认定及看法

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支持“两金”一直存在争议,司法裁判标准也并不一致。

1、一种观点认为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如不赔偿,将会造成犯罪行为获得的赔偿与纯粹的民事侵权行为获得的赔偿不一致,也会导致受害人的损害得不到合理的补偿,有违公平。

如公报案例《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就支持了残疾赔偿金的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徐文华、李雅霖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以“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应予赔偿的范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第二种观点则坚持认为不论是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裁判标准均是一致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属于不属于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所以不应当予以支持。

如广东省高院的《王业荣、黎桂珍生命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江苏省高院的《虞铁虎与赵东霞、荆禄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案》认为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

3、人民法院报刊登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的由刑诉解释起草小组解读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提到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外,“两金”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但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

综合来看,依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从法条及相关的解读可以看出,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及裁判标准,不支持“两金”是大势所趋。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建议还是参考各地的具体裁判情况,选择合适的诉讼方案,去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