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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相信大家对于这条法律规定还是比较清楚的。但实践中,也出现了子女无法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这时,赡养关系如何通过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此类情况也进行了专门规定,予以调整。

一、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属于法定的赡养主体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子女已死亡、子女没有赡养能力的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宝的赡养义务。

根据该规定,明确了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赡养人的法律地位。从而解决了在子女无法履行赡养义务时,相关赡养义务由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

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法定条件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并非是无条件的。原则上,赡养义务还是应当由子女来承担。由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只能在满足法定条件下,才能发生。

1、子女已死亡

在子女已死亡的情况下,相关主体事实处于无人供养的状态中。这时若法律不予以调整,可能会形成相关主体的危难困境。故法律规定,在子女已死亡的情况下,由孙子女、外孙子女来承担赡养义务。从而对子女已死亡情况下的赡养关系进行重要调整,让赡养权利又一次具备行使条件。

2、子女无赡养能力

虽然子女并未死亡,但没有赡养能力。这种情况下,赡养权利还是处于事实上无法行使的状态。若法律不调整,将会形成相关主体危难困境,故法律对此情况下的赡养关系也进行了重新规定,使赡养关系的权利义务可以进行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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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女无赡养能力条件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能存在的赡养义务过重的情况,需要予以重视解决

子女无赡养能力,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需要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这一赡养义务的承担,不能成为免除其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

也就是说极端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能会承担对六位老人的赡养义务。这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来说,明确法律义务过重。

因此若出现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双重赡养义务,缺乏必要的赡养能力时,需要申请相关部门介入,给予救济资助。婚姻家庭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民生问题、一个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来解决克服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各种现实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