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1年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成立。市场经济越发展,公平竞争就越重要,反垄断工作的重要性也越发凸显。

本文节选改编自北京大学汪浩教授《产业组织理论》的第18章“反垄断”,作者在书中对“反垄断”的经济学相关理论、概念和方法进行了严谨的梳理,并结合一些案例审慎分析了反垄断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还简要介绍了各国反垄断法。本文摘其精要与广大读者分享,旨在共同增进对反垄断的理解。

什么是反垄断?

反垄断是政府干预分散决策的市场经济的一种手段。政府基于特定价值判断制定反垄断法律法规,并依法阻止或惩罚企业的“妨碍竞争”行为,如相互竞争企业之间的合并、相互持股或共谋以及大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等。很多经济学家认为反垄断的目的应该很简单,即通过促进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社会总福利,但现实中各国的反垄断法往往兼顾效率和公平,有些还考虑经济发展需要。

反垄断实践涉及比较复杂的经济学分析,专业性很强。由于法律条文和经济理论的模糊性,以及调查取证的困难,反垄断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较大,裁决结果有较大不确定性。适当的反垄断行为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和弱势企业的利益,但过于严厉的反垄断行为可能造成对微观经济的不当干预,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制造额外的不确定性,因此反垄断的适用范围在经济学家中存在一定争议。

为什么需要反垄断?

市场经济本身具有自我修复的能力。当企业通过其市场力量获取显著经济利润时,很可能会吸引其他竞争性企业进入市场,使得市场竞争程度提高,这种自我修复能力正是市场机制最为人称道的特征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之所以仍然需要反垄断法,是因为市场机制的自我修复能力经常具有局限性,特别是当企业进入面临各种困难和障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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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新华网

企业拥有市场力量本身并不违反反垄断法,但采用“不当手段”获取市场力量、损害消费者利益或打击竞争对手则可能是违法的。

一般来说,只有在企业获取的市场力量是“显著且持续”的,反垄断机构才可能进行干预。在实践上,“显著”指的是价格明显高于平均成本,且企业有过高的利润,“持续”指的是企业可以长期稳定地获得该利润。显著而持续的市场力量之所以存在,根源上是因为其他企业进入面临一定困难。进入壁垒的形成可能是由于行政性准入控制、较高的技术门槛、有效的专利保护、规模经济要求的巨额资本投入及在位企业的策略性进入阻止等。

反垄断机构或法庭经常退而求其次,用企业的市场份额来代表企业的市场力量。如果反垄断案件中涉及的企业的市场份额较高,那么就认为企业有较高的市场力量。用市场份额代表市场力量的前提之一是相关市场有确切的定义,而在现实世界,市场的边际经常是模糊的。由于这个原因,许多反垄断案例的核心分歧点就是市场的范围。一般来说,被指控垄断的企业倾向于夸大市场的范围,这样本企业的市场份额就较低,而指控方则相反,希望缩小相关市场的范围。

反垄断机构关注市场份额的另一个原因是,高度集中的产业容易实现相互竞争企业之间的“心照不宣的”合谋,形成隐蔽的垄断。这个担心在产品标准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如大宗商品行业)尤其显著。因此对集中程度较高的行业,即使企业间的价格竞争较充分,也需要适当控制企业之间的合并。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能够精确计算,市场份额仍然不是描述市场力量的完美指标。市场份额很大的企业也可能面临激烈竞争,而市场份额很小的企业也可能具有垄断力量。企业的市场力量归根到底取决于新企业进入的难易程度。

反垄断的分类

反垄断案例大致可分为水平合并案例(包括合谋)和垄断行为案例两类。

对于水平合并案例,由于合并后的企业会有更大的市场力量,反垄断机构需要知道合并成功会在多大程度上减弱市场竞争,以及合并带来的成本节省能否抵消竞争减弱的负面影响。在合并案提交反垄断机构审核时,合并事件还没有实际发生,因此案件的分析是前瞻性的。水平合谋具有与水平合并类似的反竞争效果,通常是本身违法的。

对于垄断行为案例,反垄断机构需要研究企业是否已经通过某些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了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同时损害了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正当利益。垄断行为案例与大多数其他诉讼案例类似,一般是由受害者或公诉机构在侵害行为发生之后提起,因此案例的分析是回溯性的。

图片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一个关键概念:反垄断市场

反垄断的前提是有一个定义清晰的“市场”。这个“市场”是由一组产品、一群买家和卖家,以及买卖双方决定价格并进行交易的地点组成的。给定消费者需求、生产成本、产品组合等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变量,以及具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企业行为,我们就可以进行福利经济学评估。但是在现实世界,由于产品之间或强或弱的替代性,清晰的“市场”大多不存在,市场的边界是模糊的。为了解决市场定义的问题,美国司法部在1982年版的《合并指南》中,给出一个“反垄断市场”(antitrustmarket)的定义,并且在1992年版中进行了优化。这个市场定义对各国的反垄断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合并指南》中的“市场边界”是由“假想的垄断者检验”(hypothetical monopolist test)来确定。一个市场被定义为一个或一组产品及生产或销售该产品的地域,如果某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是该区域该产品、在目前和将来唯一的生产和销售商,那么在市场环境不变的情况下,该企业很有可能(即有利可图地)在竞争价格的基础上,“小幅但显著且持续的价格上升”(small but significant and non-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 SSNIP)。一个“反垄断市场”就是满足该SSNIP检验的最小的一组产品和区域。SSNIP在实践中经常被设定为5%的价格上升并能够持续一年,也就是说,新企业的市场进入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平抑价格。简单地说,一个反垄断市场就是最小的一组产品和一个区域,使得一个假想的垄断供货商可以有明显的市场力量。

刻画一个反垄断市场需要明确相关的产品范围和地理范围。由于“假想的垄断者检验”需要大量数据支持,这些数据在实践中未必可得,因此有时需要通过其他方法界定反垄断市场,特别是界定市场的产品范围。有些市场的产品范围比较清晰,例如大宗原材料市场,不同产品之间差异明显。但是大多数市场的产品范围并不清晰,例如同样是机动车,轿车、越野车和客货两用车是否属于同一个市场,或者这些产品之间的界线在哪里,就可能存在争议。实践中常见的界定产品范围的方法包括交叉价格弹性方法和价格相关性方法。

交叉价格弹性方法——从直觉上看,市场的边界应该是在产品替代链中的“缺口”处找到的。从一个核心产品(如反垄断案件中涉及的产品)出发,将与该产品有替代性的其他产品按替代程度由高到低排列,如果存在一个替代程度的“跳跃”,那么这个“缺口”就可能被认为是市场的边界。不过,多大的“缺口”可以算是边界,有时也很难判断。

价格相关性方法——如果两种产品具有显著的交叉价格弹性,那么其中一个产品的价格变化会显著影响消费者对另一个产品的需求,进而影响其价格,因此它们的相对价格会比较稳定,即存在较高的价格相关性。从这个角度出发,有经济学家认为,正的价格相关性的存在是判断相关产品是否属于同一市场的依据。不过,价格相关性也可能是由于某个共同因素的影响,而未必是因为替代性。

总之,即使在理论上,对市场边界的准确判断也是十分困难的,实践上的不确定性可能更大。因此,反垄断实践具有很大的主观裁量余地,很难判断什么是适当的判决。如果反垄断机构能够保持高度中立,那么克制的反垄断行为也许有利于市场竞争。如果反垄断当局本身不是完全中立,那么反垄断就可能导致政府或司法对市场经济的有偏干预,最终使得市场环境变得不可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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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浩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经济学(季刊)》执行主编。研究领域为产业组织理论,研究方向包括企业定价理论、医疗市场产业结构、保险理论等。

产业组织理论是微观经济学的一个分支,主要研究企业在各种市场条件下的行为、相关的福利影响,以及在此基础上政府可能进行的干预。

本书系统介绍产业组织的基础理论,内容包括水平市场结构、企业策略、信息、企业间协调,以及政府与市场等,在写作上重视理论表述的严谨,也尽量做到简洁易懂、循序渐进,并注重案例与理论的结合。

汪浩老师在北大国发院讲授产业组织理论课十余年,同时一直致力于该领域的研究,本书是他多年教研经验的结晶,可以说是“最好的本版产业组织理论教材之一”。

本书可作为经济类专业本科高年级、研究生的产业 组织理论课教材,配有PPT和习题答案等教辅资源,授课教师可关注 “北京大学经管书苑” 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的【在线申请】—【教辅申请】,选择并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即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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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部分 水平市场结构

第一章 完全竞争

第二章 垄断

第三章 寡头

第四章 垄断竞争

第五章 空间竞争模型

第二部分 企业策略

第六章 非线性定价与区别定价

第七章 捆绑销售

第八章 策略性行为

第九章 耐用品

第三部分 信息

第十章 广告

第十一章 研究与开发

第十二章 不完美信息条件下的交易

第四部分 企业间协调

第十三章 水平合并

第十四章 垂直整合与分离

第十五章 垂直约束

第十六章 国际贸易

第十七章 政府规制

第十八章 反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