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全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宁民发〔2020〕81号)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全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两项补贴”标准

全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11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120元(含生活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二、执行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

三、足额保障补贴资金

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所增加的财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局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修订)>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6号)明确的资金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生活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定》的资金渠道列支。

四、着力抓好推进落实

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是推动全县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把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落好落实,切实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一)加强部门协作。县民政、财政和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测算、调整、发放等工作;要建立健全部门的沟通渠道和联动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符合条件残疾人领取“两项补贴”的落实情况,全面提升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精准发放水平,确保不漏掉一个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民政局要应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强化动态管理,着力提高补贴发放工作的精准度。财政局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残联要严格残疾人证的发放管理,新申领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定级要符合标准。

(二)规范资金监管。要切实加强资金保障,完善考核监督机制,规范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发放情况,做到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监督到位。财政、审计、监察要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三)广泛宣传政策。各乡镇(管委会)、民政、残联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残疾群众形成合理的预期。要广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重点加大乡镇(管委会)及农村社区的宣传力度,让每一个残疾人及其家庭了解“两项补贴”政策,切实做到应补尽补。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惠民政策落实落地,不断增强残疾人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来源:同心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