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

要学会依法维权

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诋毁他人名誉泄愤

绝不是明智之举

案件事实

被告刘某在微信转账时操作失误,误将两万余元转给原告王某。发现失误后,刘某要求王某归还,王某称已花去了2000余元,只能将剩余的钱退还刘某。双方为归还金额发生争执,刘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辱骂、诋毁王某的内容。王某得知后,要求刘某删除并赔礼道歉,刘某删除了相关内容。然而,双方的纠纷并未就此平息,刘某通过电话辱骂王某及其家人,王某诉至仁怀法院。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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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但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在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王某收取刘某转账后拒不归还,造成刘某的财产权益受损,刘某可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权益。但是,刘某通过朋友圈及电话辱骂、诋毁王某,给王某名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此,依法判决刘某以书面形式向王某赔礼道歉并在朋友圈发表道歉声明。

法官说法

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来源:仁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