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举证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中,比如劳动争议,仅仅依据民事举证原则可能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因为用人单位在证据掌握上存在明显的优势,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避免不公,保证劳动者的权益,劳动争议诉讼中通常会采取“部分举证责任倒置说”,也就是提出积极诉讼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主张消极否定主张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在现实中,具体是什么情况呢?一起来看一则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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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9日,平度女工周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青岛三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三和电子)的劳动关系,时间从2008年2月至今。而青岛三和认为与周女士的劳动关系没有这么长的时间。此后双方的争议从劳动仲裁直到一审、二审。

周女士拿出的证据包括银行明细打印件和工作证照片打印件。

青岛三和电子对周女士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复印件没有单位盖章签字,任何人都可以制作,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

青岛三和电子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他们认为,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周女士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自2008年2月开始至今持续在三和电子公司工作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首先,法院对周女士提交的证据进行调查,结论是可以初步证明周女士和青岛三和电子之间曾经存在劳动关系,其次,青岛三和电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与周女士解除过劳动关系,因此,法院判定,从2008年2月至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青岛三和电子觉得不公平,认为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三和电子公司系适用法律错误。

实际上,青岛三和电子的主张,出发点就是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该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仍然适用,也就是说,确认存在劳动关系时,劳动者首先要提供证据。但是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体谅劳动者举证的难度,通常不会像民事诉讼案件一样严格要求劳动者。就大多数案例而言,只要劳动者提供一些初步证据,不一定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用人单位有没有提供反驳证据的,法院一般就会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在遇到劳动争议时要明白的是,随着社会认知和文明程度的进步,对劳动者的保护倾斜会越来越明显,在相对的公平下,绝对的不公平肯定是存在的。而这个不公平,更多的是为了调节双方的强弱势地位,更好地贯彻广义上的公平。

在本案中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非平等主体,用人单位相较劳动者具有较强势的地位。所以,在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编辑: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