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奎山街道夹仓二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
征补公告〔2021〕5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奎山街道夹仓二村土地,位于合肥路以西、高雄路以北,征收土地总面积0.9081公顷,其中:农用地0.9081公顷(耕地0.1188公顷、园地0.7507公顷、交通用地0.0386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08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所有权补偿登记表》确定的现状地类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总额为98.0748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17〕393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依据上述标准,根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现状调查补偿登记表》确定的种类和数量,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54.1438万元。
(三)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成片拆迁。
三、安置意见
拟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对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由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拨付到奎山街道夹仓二村村委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式。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社会保障补贴20.4323万元,由奎山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研究制定养老方案,并做好参保登记后,由日照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向财政申请补贴资金,并划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预存款账户
#夹仓四村#
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奎山街道夹仓四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
征补公告〔2021〕5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奎山街道夹仓四村土地,位于合肥路以西、高雄路以北,征收土地总面积0.9160公顷,其中:农用地0.9160公顷(耕地0.3794公顷、园地0.5192公顷、交通用地0.0174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08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所有权补偿登记表》确定的现状地类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总额为98.9280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17〕393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依据上述标准,根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现状调查补偿登记表》确定的种类和数量,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47.2120万元。(三)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成片拆迁。
三、安置意见
拟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对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由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拨付到奎山街道夹仓四村村委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式。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社会保障补贴20.6100万元,由奎山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研究制定养老方案,并做好参保登记后,由日照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向财政申请补贴资金,并划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预存款账户。
#大韩家村#
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北京路街道大韩家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
征补公告〔2021〕5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北京路街道大韩家村土地,位于秦皇岛路以北、昭阳南路以西,征收土地总面积0.4564公顷,其中:农用地0.4438公顷(均为耕地);建设用地0.0126公顷(均为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08万元/公顷。按照上述标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所有权补偿登记表》确定的现状地类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总额为49.2912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三)本次征地不涉及成片拆迁。
三、安置意见
拟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对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由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拨付到北京路街道大韩家村村委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式。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社会保障补贴10.269万元,由北京路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研究制定养老方案,并做好参保登记后,由日照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向财政申请补贴资金,并划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预存款账户。
#大石场村#
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北京路街道大石场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
征补公告〔2021〕5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北京路街道大石场村土地,位于秦皇岛路以北、昭阳南路以西,征收土地总面积6.0026公顷,其中:农用地4.1111公顷(耕地3.9254公顷,其他农用地0.1857公顷);建设用地0.9290公顷(均为住宅用地);未利用地0.9625公顷(均为其他草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08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所有权补偿登记表》确定的现状地类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总额为648.2808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三)本次征地不涉及成片拆迁。
三、安置意见
拟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对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由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拨付到北京路街道大石场村村委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式。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社会保障补贴135.0585万元,由北京路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研究制定养老方案,并做好参保登记后,由日照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向财政申请补贴资金,并划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预存款账户。
#东长河村#
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奎山街道东长河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
征补公告〔2021〕5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奎山街道东长河村土地,位于深圳路以南、厦门路以西,征收土地总面积2.3943公顷,其中:农用地0.2232公顷(交通用地0.2232公顷);建设用地2.1711公顷(住宅用地2.1711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价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位于第Ⅱ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08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所有权补偿登记表》确定的现状地类面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总额为258.5844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鲁价费发〔2017〕393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依据上述标准,根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现状调查补偿登记表》确定的种类和数量,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213.4199万元。
(三)本次征地不涉及成片拆迁。
三、安置意见
拟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对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由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拨付到奎山街道东长河村村委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式。
(二)社保安置: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社会保障补贴53.8718万元,由奎山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研究制定养老方案,并做好参保登记后,由日照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向财政申请补贴资金,并划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预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