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兼职工作越来越普遍,劳动者如果在原有的主工作之外,另有一份兼职工作。这个时候,如果劳动者与兼职工作的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纠纷,能不能按劳动关系处理呢?也就是法院认不认可劳动者的双重劳动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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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肯定的。看这个案例怎么说。

基本案情

陈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到某认证公司从事兼职审核员工作,期间取得相关审核员资格证,资格证记载的执业机构为该认证公司。2018年,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由认证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出具《离职证明》、赔偿就业损失等。

认证公司认为,陈某某是兼职审核员,之前已在其他公司就业,其与陈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不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为陈某某出具《离职证明》。

裁判结果

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认证公司注册并接受认证公司的派遣工作,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判决陈某与认证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认证公司应当出具《离职证明》及赔偿就业损失。

律师评析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一个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很多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以为兼职工作就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否定兼职工作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承认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且,只要劳动者的兼职工作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提出,劳动者都可以维持多份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劳动合同法》把允不允许劳动者兼职的决定权让渡给了用人单位,只要用人单位允许,劳动者就可以打几份工。

《劳动合同法》甚至明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也对这种用工形式作出限制性规定,即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不过,虽然《劳动合同法》不禁止劳动者兼职,但《劳动合同法》也不鼓励用人单位聘请已经有工作的从业人员。《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当劳动者在兼职工作中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害,只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劳动者仍然可以“劳动关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作者:钟梦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