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朋友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经历了多次征收,有时上一次的征收补偿还没有领完,下一次征收又来了。有时还会创造一些新兴词汇,将经过国家批准的叫做“正线”征收,未经国家批准的叫做“副线”征收,几经多年成了一笔糊涂账,大多数人配合土地征收,已经将土地交出推平,但是因“新官不理旧账”、补偿款已瓜分殆尽等等原因无人来谈补偿。面对行政机关对补偿安置义务的怠于履行,老百姓就只能拿着征收补偿协议消极等待下去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解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首先,老百姓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诉讼请求。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

其次,行政协议中部分内容可以变更,补偿价格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变更,回迁房的价值和补偿款的数额,都可以参照新的时间点依法得以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再202号行政判决书中强调了公平补偿的原则,并认为:“房屋征收中的产权调换类似于以房换房,以双方同时交付房屋时点更为适宜。而对于以补偿决定而非补偿协议方式进行的产权调换而言,在补偿决定明显存在不合理迟延的情况下,以补偿决定作出时点作为确定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也更有利于实现公平补偿……”

史律师提醒

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行政协议的履行,并非法院一纸裁决全能解决,这需要专业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与行政机关的有力沟通,才能将委托人的安置补偿真正落实到位。如果委托人未利用好沟通时机,将可能费了时间和精力也收不到所要追求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