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佗在一家民营医院做医生,入职时,华佗没有注意自己签订的合同中有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华佗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在其他医院或者医疗机构任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对竞业限制并不了解的华佗并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华佗离职后,在其他医院工作期间,突然收到了原来任职医院的律师函,律师函要求华佗立即终止竞业行为,并向原医院支付违约金。华佗很无奈,自己只有医学这一项专业技能,如果不从医的话自己还能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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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企业将竞业协议的范围扩大化是一种趋势,很多企业上到高管,下到保洁均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的范围到底在哪?企业能否滥用竞业限制?员工如何保护自己?今天,李冠松律师就这个问题和大家聊一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比较好界定,那么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何界定呢?是否签署了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的人员就应当受竞业限制约束呢?

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有明确约定,主要有“非公开性”、“实用性”和“保密措施”三项特征。作为劳动者,想要摆脱竞业限制的约束,首先要从自己工作期间接触不到企业的商业秘密着手。就本案而言,华佗作为医院的医生,其日常接触的无非是医疗知识和患者信息,其中医疗领域疾病的诊断和常规治疗方法具有公开性,不存在商业经营的商业秘密,且不属于具有科研项目的医疗机构,不存在知识产权相关秘密;其中患者信息、病历档案涉及到对患者的隐私保护,也不属于商业秘密。因此,华佗并不受竞业限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