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案件当中,农村征地时,特别是在征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各村可能会有不同的标准,特别是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范围、数额等,各村都规定了本村的“村规民约”。

本案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村民会议决议是否可以剥夺个别村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旦某个村民具备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不论加入集体时间长短,出生先后,贡献大小,有无财产投入,都平等地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村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享有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村委会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丙村村委会以村民代表会议形式通过的取消李某甲该村村民资格的决议,虽然是经过民主程序议定的,但因该决议违反了我国的基本国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无效决议。

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事务,自主决定有关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属村内公共事务,因此,尊重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是处理此类纠纷案件的前提条件。但由于目前我国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且有封建残余思想,故在行使自治权的过程中难免出现违法现象,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在尊重村民委员会自治权的同时,也应依法对自治权行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查应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如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村规民约的内容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等,否则,应依法确认无效。

以上就是相关法律问题的解读,若有其他法律问题可向冠领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