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能造成多种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实施一个故意放火行为,造成多种结果(致人死亡、重伤,造成财产损失等)的,只认定为一个放火罪。但在本书看来,如果行为人放火时对他人死亡、重伤结果持故意的,宜认定为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此外,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者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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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恒与陈某是夫妻关系,张玉恒怀疑陈某有外遇而产生矛盾。12月7日凌晨4时许,张玉恒、陈某再次发生争吵,张玉恒掐陈某颈部,用拳头击打,后又持刀捅刺陈某颈部。张玉恒认为陈某已死亡,遂打开煤气罐阀门,用打火机点燃,导致天花板和屋顶坍塌,屋内起火。后陈某爬到门口,被邻居抬出。经鉴定,陈某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伤残评定为三级。案发后,张玉恒报案,并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张玉恒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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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王蕾律师解答:

张玉恒因感情问题欲杀死其妻子陈某,并实施了掐颈、持刀捅刺等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玉恒实施杀人行为后又放火焚烧房屋,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张玉恒的故意杀人行为致被害人陈某重伤(二级)、三级伤残,其犯罪后果严重,被害人陈某未死亡,系张玉恒意志以外原因所致,系故意杀人未遂。张玉恒案发后主动报案,并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张玉恒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

王蕾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