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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股份2016-2017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被处罚

未来股份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11月24日,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矿业 股票简称:未来股份 代码:600532)发布公告称:2021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96号)。详情参见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1-11-24/600532_20211124_1_qYLqFS0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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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未来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证监会认为,宏达矿业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崔之火、朱士民、吕彦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颜静刚作为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上海智汇未来医疗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颜静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崔之火、朱士民、吕彦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于2018年4月14日揭露后,未来股份股价应声下跌,至2018年6月22日累计下跌41.83%,导致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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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1.受到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受损投资者可按照下面的条件准备资料,联系律师进行登记,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自2016年8月18日-2018年4月14日买入,且在2018年4月16日及之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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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者联系律师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