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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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女士是一家餐饮店的服务员,住在餐饮店提供的宿舍里。由于质量不好,上下两层的铁架床摇晃得厉害,而且上铺没有护栏,存在安全隐患。刚开始,她不敢睡上铺,与下铺的同事挤在一起。后来天气热了,她只好硬着头皮睡到上铺。有天晚上,她在睡梦中从1.5米高的上铺摔下来,当场昏过去,医生诊断为腰椎骨折,至少要静养两三个月。老板认为高女士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摔伤的,不属于工伤,店方没有责任。

那么,高女士能否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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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曾利律师解答:

高女士是在宿舍内摔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高女士的意外摔伤是因餐饮店没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而导致的,那么餐饮店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高女士可通过诉讼,要求餐饮店支付医药费及赔偿金。同时,高女士还可在发生争议后的60日内,向餐饮店所在的区劳动部门投诉或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餐饮店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曾利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