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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大军和小美原是一对90后小夫妻,二人于2019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大军于2021年1月向同事老张借了一笔钱。2021年8月期间,二人由于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对于大军向老张借的那笔钱是大军的个人债务还是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产生了争议。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该笔借款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说法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予以确认。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或虽然只有一方签名,但是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例中,如果借条上面有小美和大军二人的签名,那么该笔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偿还。如果借条上只有大军一人的签名,但是之后小美予以认可,表示“会一起还钱”,那么这笔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可以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案例中的大军向老张借款20万元购买了一辆小汽车,供大军、小美夫妻二人使用。即使小美表示不知道该笔借款,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但是因为该笔借款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大军瞒着小美以个人名义向老张借款100万元为自己购买奢侈品或者在外挥霍,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该笔借款应当被认定为大军的个人债务。

最后,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案例中的大军以个人名义向老张借款100万元,超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但是老张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这笔借款用于大军和小美共同经营公司,那么该笔借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供稿

编辑|李江峰

责编|江懿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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