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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如何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索赔条件?

一、投资者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所属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买卖相关股票的对账单(每页均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要求如下:

*对账时间: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

*具体内容:需包括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

*其他要求:从首笔买入开始一直打到最后一笔卖出,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二、联系律师并提供上述对账单,律师根据初步确定的索赔范围进行分析判断,并给出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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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2009年至2014年虚增利润10亿元,因财务造假受处罚

中信国安时任董事长孙亚雷等人一并受处罚

【最新索赔进展】

2021年8月18日,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中信国安 证券代码:000839)发布《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显示:中信国安被二级市场投资者起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涉及金额8,605.16万元。详情参见: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4754ffce-d95e-4e8d-a965-13a8e00462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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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1.受到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尚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自己或者委托律师代理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自2010年2月6日-2020年5月15日买入,且在2020年5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支付。

【行政处罚情况】

2021年6月3日,中信国安发布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6号)。详情参见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49e0afd3-0174-435b-b912-11984efb57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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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中信国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披露的《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321,246.92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6,582,120.84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2,903,367.76元。

二、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为,中信国安上述行为构成“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孙亚雷、李宏灿、孙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吴毅群、晏凤霞、李向禹、李士林、罗宁、严浩宇。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孙亚雷、李宏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孙璐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四、对吴毅群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李士林、罗宁、晏凤霞、李向禹、严浩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于2020年5月18日揭露后,中信国安股价持续下跌,导致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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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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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留言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