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人做担保时,通常会签订担保合同,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因此,签订担保合同不是一件小事,一不小心就可能要帮对方还钱。

所以,就算十分信任、了解对方,在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也要使用最靠谱的方式。

在约定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时,也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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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合同的订立方式有哪些?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成立必须有担保人作出担保的意思以及债权人的认可。

担保合同的订立方式,侧重不同方面,大致分为4种:

1、单独订立书面担保合同

担保人与债权人单独订立一份书面的担保合同。

写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然后由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2、主债权债务合同中列出担保条款

直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

担保条款写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然后由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均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上签字盖章。

3、担保人单方向债权人作出书面保证

这种方式通常发生在已经在主债权债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或主债权已经到期后才出具的情形。

当然主债权到期后,才签订的担保合同即“事后担保”。

实际上是对到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承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提供担保。

担保人单方以书面的方式向债权人的担保,如果债权人接收并且没有提出异议的,担保合同成立。

4、担保人在主合同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盖章

此种情形是指没有单独的保证合同、主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

仅有第三方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二、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此时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或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涉及以下情况,前款权利无效: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PS: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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