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

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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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

开庭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求提供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提供给法官查看。

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大家就可以放心“删记录”了。

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相对传统证据来说可篡改性比较大。

第二、 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

起诉时,应当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以此判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第三、 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起诉时,应当提交完整不间断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开庭时,应当根据法官要求,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展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证明证据真实性,对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打开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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