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担保,大家可能都是从字面上去理解— —
就是帮个忙,卖个人情。
应该不会对我造成什么影响,不就是帮人保证一下么。
但是,就是因为这样想,才让很多人在担保上踩了坑!
在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
一、不要人情担保
千万不要碍于情面,没有对被担保人进行的资信调查,就盲目签订担保合同。
到时被担保人无力偿还,很容易引火上身,给自己带来麻烦。
二、不要行政命令担保(领导干预担保)
行政命令担保,即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
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
三、不要贿赂担保
贿赂担保,即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
例如,张三让李四帮忙做担保,事成后会多给1万作为酬金。
四、不要无知担保
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
五、不要无效担保
我国《民法典》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
下列特殊主体不能进行担保:
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
4.银行等金融机构 。
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六、不要忽略法定手续
以特定物进行担保,要求必须履行向法定部门登记的手续,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以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进行登记;
3.以林木抵押的,由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由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进行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人情是小事,违法违规是大事。
多一个心眼,少一点麻烦,不要因为帮忙,让自己吃了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