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法律指引 • 第40期 总第八十五期

黑龙江省司法厅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组督导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能,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防控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收集整理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规定和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指引。

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第35号公告

(2021年11月7日)

近期,内蒙古二连浩特市多次发现市民在蒙古国代购的商品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为切实做好哈尔滨市“外防输入”工作,严防境外疫情高风险国家和国内高风险地区疫情经“物”传播至哈市,有效降低疫情输入风险,保障广大市民健康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广大市民在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避免从疫情高风险国家以及国内涉疫城市邮购商品,确需邮购的,要及时向所在社区(村屯)和单位报备。在取(拆)快递包裹时,要正确佩戴口罩和手套,使用75%医用酒精对外包装和物品分别进行擦拭消毒,取出物品后,要立即对双手进行清洁、消毒,避免用不清洁的手触碰口、眼和鼻;对邮件快件外包装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二、鼓励采取无接触模式投递邮件快件,设有智能快件箱的小区,由派送人员经登记并测量体温合格,佩戴口罩、手套后投放至智能快件箱;无智能快件箱的小区,由派送人员与收件人确定接收方式。确需当面签收的快递包裹,收件人要按规范佩戴口罩,尽量佩戴一次性手套,避开密集人群,与派送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邮政快递企业要对从业人员做好日常健康监测,建立人员管理台账,每7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一线从业人员应当在完成两剂次新冠疫苗接种后方可上岗,并按时接种第三剂次新冠疫苗。工作时要按规范做好个人防护,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新冠疑似症状后,请勿自行服药,需佩戴口罩尽快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排查和就诊,就诊过程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主动告知旅居史、接触史。

四、邮政快递企业要对所有寄递邮件、快件实行“先消毒、后分派”制度,并切实做好快递处理场所、营业场所、运输工具、内部办公场所消毒、通风工作。对于直接与境外人员、境外邮件快件接触的一线作业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工作岗位相对固定,避免与国内邮件快件作业人员交叉作业。对于哈尔滨进口的境外邮件快件从海关出关前,要至少经历一次分区存放和消杀静置。对国内涉疫邮件快件要立即实施拦截、隔离管控,并报告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实施核酸检测,未出结果前不得继续发运和投递。

五、邮政快递企业要严格按照“人物同防”要求,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寄递邮件快件全链条、可追溯管理体系。对于进口冷链食品,无“三证一追溯”(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和追溯信息)的,一律不得接收、承运、派送。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牢固树立“每个人都是自己的第一健康责任人”意识,团结一心,主动配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治,人人行动,携手共筑健康长城。

新闻来源: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