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於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正安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於某支付李某欠款3800元。但到期后於某未按照调解书约定履行其法定义务,故李某向正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结果
承办人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於某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并无房屋、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同时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於某联系,要求其到法院领取执行通知书等材料,於某称其本人在外地,过两天回来就将欠李某的钱履行兑现清楚。承办人将执行文书按照调解书上记载的地址邮寄送达,送达回执单返回后,承办人发现於某亲自签收文件,签收地址就在本地,这充分说明於某一直在故意拖延。承办人再一次拨通於某电话,於某态度恶劣且并不打算及时履行。承办人立即将其银行及财付通账户进行冻结,并电话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限期两日内来法院将本案履行兑现完毕,否则对其进行强制拘传或者拘留。於某这次意识到拒不履行的严重性,第二日便到法院将案件履行兑现完毕。
三、典型意义
在执行过程中,很多小标的案件的被执行人都会像於某一样刻意拖延履行兑现,并且所采用的说辞都如出一辙,比如家里情况困难、别人还欠我的钱没给、我在外地打工回不来、调解书或判决书上的金额我不认可等等,且拒不到法院。 面对这些案件通过研判被执行人的各方面信息,综合采取各种措施,迫使被执行人主动现身将案件履行兑现。
作者:陈莉
编辑:骆林婵
正安的父老乡亲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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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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