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的管理方以为,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在法律上,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仅仅只有劳动合同,还包括很多参考条件。如果参考条件足够,不用劳动合同也能认定劳动关系。对于企业的管理者来说,不弄明白这其中的关系,就会担上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一起来看一则相关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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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五旬的莱西市民赵先生平时在家附近的葡萄园工作,工作内容为开着拖拉机清理葡萄藤。显然,因为葡萄的生长、收获具有季节性,所以这份工作也是季节性的。赵先生受雇于青岛大好河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好河山葡萄酒),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用大好河山葡萄公司的话说,赵先生属于因葡萄收获的季节性的临时需求而雇用的短工。该公司称,这些短工多为周围村镇赋闲农民,招工无需经过公司人事部门的面试流程,用工数量不稳定,流动性强。赵先生这种形式的短工,其报酬由短工工头统计工时后发放。赵先生自己也说,其是通过短工工头招工,来到公司后勤从事拖拉机驾驶、维修工作。

2019年9月初赵先生进入大好山河葡萄酒工作,从事拖拉机驾驶以及维修,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赵先生的工资以小时计算,每天平均八小时工作,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同年12月中旬,赵先生在大好山河葡萄酒的停车场被拖拉机撞伤右腿后住院治疗。企业支付了赵先生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以及2020年1至10月的工资。

2021年,赵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大好河山葡萄酒之间于2019年9月1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部门驳回其申请后,赵先生提起诉讼。

大好河山葡萄酒的意见是,在赵先生提供劳动期间,没有纳入考勤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等劳动规章制度的管理,不具备人身从属性。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曾约定或者限制过工作地点。赵先生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可以同时在其他单位工作处工作,也可以随时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因此,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至于赵先生受伤后的工资发放,该公司的解释是:赵先生在工作中受伤,双方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口头协议,该公司的会计没听清楚口头协议的内容,按月向赵先生支付,每月支付2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参照的凭证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记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非全日制用工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其中,除了工作证及证人证言外,其他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证据显示,大好河山葡萄酒接受赵先生提供的劳动并进行管理,发放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在相关的凭证中,赵先生提交的转账明细具有稳定性、持续性和周期性的特点,符合工资构成的形式。青岛大好河山葡萄酒主张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其分十个月支付的是一次性赔偿金的理由不成立,

而且,大好河山葡萄酒主张双方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应当提供反证,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法院判决赵先生与青岛大好河山葡萄酒自2019年9月1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抛开是非曲直不谈,其实这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方式,对减少用人成本未必有益,相反,还会因为意外的发生,导致企业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例如承担双倍工资和巨额的工伤赔偿,以及工人维权导致的法律风险。很多时候,这些额外的成本远远超出非正常用工所减少的成本,得不偿失。

社会在发展文明在进步,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会越来越完善。对用人单位来说,合法用工才是最省钱的用工方式。

编辑: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