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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客户咨询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通过发改委查询到该房屋备案价格是11000元/平,但自己所购买的价格是13000元/平,问开发商的行为违法吗?

当然违法。开发商的行为属于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的违法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开发商限期退还多收取的房款,开发商拒不退还买受人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买受人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买受人要求退还时,由开发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买受人如果发现,开发商存在超过备案价销售房屋的行为,首先,要先向价格主管部门(一般是发改委)调取该房屋备案价,然后请求价格主管部门针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要求责令开发商将多收取的房款退还,如果开发商拒不退还,可能开发商会面临被价格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的法律后果。

如果到这里,开发商还不退还多收取的房款,那么买受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把备案价格、行政机关的调查处理情况、行政机关的没收决定作为证据提交,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进行返还。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