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律师说法

在拆迁过程中,有很多征收方为了达到快速获取土地的目的,在和被征收人谈不拢的情况下,选择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被强拆房屋的被征收人都会选择起诉到人民法院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为各位被拆人解读被征收房屋遭到强拆的损失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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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但出于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戒和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在确定赔偿标准与额度的过程中,除赔偿被拆除房屋的损失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于被征收人主张的装饰装修损失、室内动产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应予以支持。

一般来说,赔偿不应低于补偿,不应低于当事人可获得的征收安置补偿利益。安置补偿利益的确定具体可考虑以下因素: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补偿标准;

(3)本应对当事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4)其他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决定和补偿安置协议。

通过综合比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充分救济保障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通常,参照适用与当事人相仿的其他被拆迁人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往往对当事人更加有利。

02

赔偿方式

在赔偿案件中,支付赔偿金以及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均是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被征收房屋如果依法拆除,被拆迁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有权要求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选择类似房屋予以产权调换

因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因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被征收人所享有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临时安置费等

为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在确定赔偿方式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这样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其获得安置补偿权益,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