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典》新增土地经营权流转规定的意义

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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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都知道民法典的出台对于我国法律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但是有谁知道民法典对于农户有什么影响呢?

民法典关于农村土地的新增了三条规定: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九条所规定的的内容其实早在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已经被提出并且开始执行,但直到这一次《民法典》的出台才明确了这一内容的法律效力,农民自此以后流转承包土地的使用经营权,就可以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

第三百四十条本质上就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确认,并对其合同效力进行强调和重申。

前两条新增规定,主要还是对之前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法规的总结,但最大的变化,当属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同样,流转期限超出了剩余承包期限的合同,合同依然有效,并不违法,此时并不需要将合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只是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这条的变更进一步保障了农民对承包地的合法权利以及依法流转的权利。

《民法典》确定的土地经营权及其流转的相关规定在推进市场经济建设和城乡建设一体化建设中将起到十分重要且直接的作用。

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要求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为了确保农户对土地长期投入的利益,必须要稳定土地使用制度并允许土地使用权自主流转,为此必须建立和健全中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流转制度是农业生产上进步发展,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需要,现行的按人口平均分包土地的模式,使一家一户的承包地不但面积小而且过于分散,这不仅制约了大型、先进的农业机械的有效使用,而且耗费人力多、物力多,又使统一规划,统一施工的水利建设难以进行,从而影响了农业机械化、水利化工作的全面推进。一方面会使种田的能手得不到大规模土地供其耕种,另一方使不会耕种者,无法耕种者也拥有一份土地使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从而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必须确立农地可流转制度,使会经营土地者得到较大规模的土地,而不善经营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实现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土地管理》第2条第3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然而除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已形成系统的法律规则和市场运行机制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尚无成形的法律法规。早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之初,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同程度地自发进入了市场。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自发进入市场所带来的纠纷和混乱表明,完善土地法律制度,依法规范土地流转,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