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员工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没有任何补偿。

要想了解清楚这个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四个对于法条理解的误区。

  1.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提出离职,所以,单位有没有给劳动者一份签好的合同,和以此为由离职并没有直接关系。

  2. 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了应享的法律权益,所以除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劳动者主动离职一般是不会获得补偿的。

  3.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了一些情形,允许员工主动离职并可以获得补偿,这些法条的内容都是“单位出现重大过错或违法行为时,员工主动离职才能获得补偿”,这就导致很多人误以为“单位不给员工一份合同,属于单位一方的过错,员工就可以以此为由离职要补偿”。但是,以单位存在过错辞职要补偿,只限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没有规定,则不适用第三十八条的。

  4. 虽说单位不给员工一份签好的合同,确实是属于单位一方过错,但是,这种过错并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主动离职要补偿”的情形中,员工以此为由主动辞职不能获得补偿。

综上,处理这种单位不给员工一份劳动合同的情况,最好的办法是向拥有行政强制力和行政处罚权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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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常见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动离职要补偿”的情形:

  • 单位不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比如不让进公司,关闭工作账号、邮箱等,特殊岗位不提供手套、口罩、安全绳、安全帽等;

  • 单位克扣劳动报酬,比如乱罚款,不发提成奖金、拖欠工资等;

  • 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

  • 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 单位以胁迫、欺骗的手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暴力威胁强迫劳动者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