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满足自己生存的需求后,总会想着养一只宠物来陪伴自己,而养狗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都说狗是人类最好的朋友,不光能陪伴主人,而且在某些时候还能起到保护主人的作用,但狗毕竟是动物,在某些时候就很有可能伤害到他人。

2017年4月16日,安徽某小区内,六岁的小明(化名)正在小区楼下愉快地玩耍,可这时小明的背后突然窜出一只大黑狗将他扑倒在了地上,然后对着小明一顿疯狂地撕咬,小明虽然激烈地挣扎,但他才六岁,怎么可能是这么大条狗的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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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儿后小明就被撕咬得血肉模糊,黑狗这才离去。临近傍晚,小明的母亲杨女士下班发现孩子还没回家,这时一个电话打来,说是小明被狗咬了,于是杨女士像疯了一样跑下楼,刚下楼她就看见了血肉模糊,气若游丝的小明,见到儿子的惨象,杨女士感觉扑了过去,抱着儿子就往最近的医院赶。

可到了医院后,医院方却说狂犬疫苗已经没有了,只是简单地给小明处理了下伤口,并且告诉杨女士24小时内能得到治疗都是没有关系的,随后便帮杨女士联系了大医院,安排小明第二天转院。

可小明转院后杨女士才发现一切都已经晚了,因为治疗不及时,小明已经有了狂犬病的症状,狂犬病是一种非常可怕的病毒性传染病,死亡率接近100%,只有极少数的患者能够在发病后生还。

可惜小明并没有成为这极少数人,转院10天后,小明不治身亡。杨女士悲痛欲绝,根据小区监控画面显示,撕咬小明的是小区李某所养的一条大黑狗,随后杨女士就将李某、小区物业和第一次去的医院告上了法庭。

根据法院的调查,李某养的这条大黑狗为烈性犬,而且李某没有给狗接种疫苗,而且还经常放任它在小区里游荡,这是严重违反《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根据规定,在城市里是禁止饲养烈性犬的,而且在养犬之前要做好防疫措施,而且犬类外出时必须要拴上狗绳,并且有成年人陪同。

此前小区的居民们就多次向物业反映过这个情况,但物业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都没有针对这个情况有过任何措施。而事发后,医院的不作为也导致小明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最后导致小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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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杨女士提出向李某、小区物业、医院三方索赔各项赔偿共计80万元,法院经研究后认同了杨女士的想法,一审判决李某承担35%责任,赔偿给杨女士273102元,小区物业承担20%责任,赔偿杨女士156058元,医院方承担45%最大责任,赔偿杨女士351131元。

那么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有何依据?首先是李某,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顽固犬等危险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饲养者或者动物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所养的大黑狗本就是国家明令禁止饲养的大型烈性犬,因为这条狗导致小明死亡,那么作为饲养者的李某自然就要承担其侵权责任,而且李某在养犬时也没有做好如拴狗绳,戴嘴套等相应的防范措施,小明在被黑狗袭击前也没有任何挑衅行为,所以李某应当为过失方,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然后是小区物业方,按照规定,小区物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为业主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而言之,物业是有义务保障业主的安全的,所以他们对于李某所养的大黑狗这一严重威胁到小区业主人身安全的巨大隐患不予理睬,就是为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所以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是医院方,医院的职责是救死扶伤,为有治疗需求的人提供治疗条件,而小明被送往该医院后,医院方却并没有为小明提供有效的治疗,而是以没有狂犬疫苗为由耽误其治疗,最后导致小明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最终身亡。

医院的不作为是导致小明死亡的主要原因,所以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李某、物业、医院方均不服判,向法院提出了上诉,但经过法院裁定,二审宣判,三者对小明的侵权行为属实,维持一审判决不变,勒令李某、物业、医院尽快赔付相应金额给杨女士。

虽然杨女士最终拿到了一笔钱作为赔偿,但这些钱明显并不能抹平杨女士内心的伤痕,孩子的离去终将是杨女士心里的一块伤疤,如果能再来一次,我想没有哪个母亲会因为钱放弃儿子,可人死终究不能复生,只希望时间能淡化这一切。

最后,虽然养犬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为了不危害到他人的安全,养犬前必须先了解相关的规定,并且认真按照规定行事,如养犬时必须定期给狗注射疫苗、不养相关规定禁养的烈性犬、携犬出门要拴狗绳,并且有成年人陪同等等。做好这些,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