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自己正在抚养的孩子非亲生,协议离婚后,还能要求前妻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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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翟某经相亲认识钱某,对钱某一见钟情。二人恋爱期间,钱某表示自己已经怀上翟某的孩子,希望与翟某尽快结婚。二人于2018年5月领取结婚证并举办婚礼。

6个月后,钱某产下一子。翟某中年得子,喜不自胜,不仅支付4万元月子中心费用,而且每月支付5000元用以雇佣保姆照顾孩子。

2020年5月,翟某发现钱某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于是做了亲子鉴定,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

2020年7月,翟某与钱某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支付抚养费,二人各自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无其他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2020年9月,翟某向南京市栖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某返还抚养费14万元,并赔偿翟某精神损失6万元。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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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非孩子亲生父亲,依法对孩子没有抚养义务,但翟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误以为孩子是亲生的对其进行抚养,给翟某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钱某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抚养时间、孩子生活需要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以及抚养费用来源情况,酌定钱某返还翟某抚养费7万元。结合抚养时间、被告过错程度、被告经济能力,酌定钱某赔偿翟某精神损失1万元。

司法观点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可见,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经济上的法定抚养义务仍然归属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负担,而实际抚养者在法律上并无该抚养义务。

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孩子的生父和生母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利,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构成不当得利。

男方得知事实真相后,当然有权利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从男方的角度来看,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

——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延伸阅读:

女儿非亲生,男子诉离婚竟被驳回

今年3月,来自湖南醴陵市的汤先生以“三岁女儿非亲生”为由向妻子付女士提起离婚,被法院驳回一事引发关注。

相关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随后,汤先生提起上诉。

7月19日,该离婚纠纷案二审在株洲市中院开庭审理。汤先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比较大的争议在于财产的分割,“我不争夺女儿的抚养权,不知道该怎么面对她。”

“这个孩子和你一点血缘关系都没有”

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汤先生和付女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1月,两人登记结婚(均系再婚)。付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为付某。

2017年11月,付女士于婚后生育一女,名为汤某。

“刚结婚的时候还很好的,因为我们都是二婚,我也很珍惜这一段感情”,汤先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与前妻没有留下孩子,年过四十的他一直希望能有个自己的孩子。

汤先生称,两人结婚时,自己在当地有十多亩地搞藕产业种植,每年有10多万收入,光景也算不错。婚后,为了付某上学方便,两人在醴陵市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有双方的名字。

感情的转折发生在2020年下半年,付女士离开醴陵,去外地打了几个月的工,不久后,她又回到醴陵,并将女儿接到了自己打工的地方。

汤先生称,他是在这时起了疑心。据他介绍,付女士接走女儿不久后,就向他提出了离婚的要求。为争夺女儿的抚养权,他一开始并不同意离婚。在一次争吵中,他被告知“这个孩子和你一点血缘关系都没有”。

汤先生在起诉状中称,2021年初,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排除了原告为汤某生物学父亲的事实。一审时,汤先生附带提交了一份自行委托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

汤先生申请离婚,并提出房产分割、已支出的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诉讼请求。

一审时,付女士称她跟汤某两人感情破裂,同意离婚,汤先生做亲子鉴定没有征求她跟女儿的同意,对母女二人都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自己可以独自抚养女儿,但是二人名下的房产是其父母出钱为自己与前夫的儿子购买,如果汤先生要求分割房子,自己绝对不同意离婚。

两人的离婚诉求一审均未获支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汤先生与付女士两人都是自主结婚,而且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两人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立法精神,本案暂判决不准离婚,给予两人一定时间修复感情,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二审仍未宣判,法庭提出调解

上述一审判决在网络上引发激烈讨论。有专业人士表示,孩子非亲生这一理由并非法律明确列出的应准予离婚情形。但也有网友表示,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应尊重双方的个人意愿。

中国新闻周刊检索发现,本案双方的经历并非孤例。

2020年,陕西六旬男子王先生发现自己37岁的儿子并非亲生,其将妻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但被驳回。法院称,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

汤先生介绍,一审时,其自行委托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因不符合法院流程并未被采用,而女方也拒绝了再次作出鉴定。

7月19日,该离婚纠纷案二审在株洲市中院开庭。

汤先生称,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时,他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与妻子付女士在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任何和好的迹象,双方均表示不能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

一名在场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双方对离婚的事实已无争议,主要的分歧在于房产的分割和补偿金额的确定上。

开庭时,审判长给了双方约半小时的调解时间,庭后,法院又给出了一星期的调解时间,无果则由法院介入判决。

针对网传汤先生系“上门女婿”的说法,汤先生向中国新闻周刊予以否认。婚后,他通过养鸭、送外卖等方式赚钱养家,收入不算太低。

此前在接受湖南当地媒体采访时,付女士承认她确实曾经有过一次出格行为,但并非成心背叛婚姻。

上述在场人士介绍,双方调解时,女方表示希望拿到房子,并提出给一笔补偿金额,但具体的数额未被男方接受。汤先生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双方纠纷的房产是全款买的,他出了近3/4的款项。

付女士则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汤先生对其婚姻不忠的说法仅是一面之词,并非事实,“应由周围的老百姓来说说真实的情况。”她还表示,双方目前谈到了共20余万的补偿金额,但分歧仍然较大。

“一切服从法律程序,遵从判决”,汤先生说,他希望能够尽快回归正常生活。在他的诉求中,不包括对汤某的抚养权,“既然已经知道不是自家的孩子了,也没有办法再去面对她。”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法院判决驳回离婚并不是直接援引法律条文,更多的可能是依据立法精神,我国《民法典》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但“孩子非亲生”已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属于《民法典》中法定离婚条件中的其他的情形。他表示,通常情况下双方会先经由司法调解,调解不成的再通过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