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拍价1200000元,保证金240000元,增价幅度6000元。”11月10日,江苏苏州的一处“凶宅”在拍卖前一天在屋内进行了24小时的试睡直播,力证“凶宅不凶”。

“凶宅”法拍前开启24小时试睡直播

在司法拍卖平台的一则拍卖公告显示,一处位于苏州吴江区建筑面积为82.58平米的房产将开拍。此次拍卖仅提供VR看样,拍卖VR、照片仅供参考,不动产现状(室内家具、家电)以交付时为准。不过,公告中特别说明:该不动产内发生过烧炭自杀死人事件,购买者购买视为接受该状况。

11月9日上午10点,首次“凶宅”试睡直播正式开启。法官和试睡员一起来到该处房屋,直播间里围观人数不断在增加,到下午6点已有超过4.1万人次观看,有270人设置提醒,3.9万次围观,却无人报名参拍。据介绍,该标的拟进行二次拍卖,当次拍卖流拍的,进行下一次拍卖;当次拍卖成交的,后续拍卖自动取消。受好奇心驱使的围观者纷纷询问试睡直播的原因、试睡员的心理状态、凶案发生的原因以及拍卖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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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院的法官介绍,所谓凶宅,按照传统观念来说是指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具体到这次拍卖的房屋,是因为房主生前赌博欠下了一些债务,最后选择在自己的房子中烧炭自杀,“作为其遗产的一部分,该房屋由房主的妻子和小孩继承,目前也仍在正常居住中。”法官表示,后来债主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这处房产作为遗产中重要的部分进行拍卖。

营造“凶宅不凶”氛围,房屋依然流拍

之所以与拍卖平台一起发起这场“凶宅试睡”直播,目的就是为了营造“凶宅不凶”的氛围。法官解释,这种特殊的房屋在交易当中很容易引起纠纷,有些出卖人会故意隐瞒房屋情况,买受人得知后往往不能接受。但是司法拍卖是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告知房产的详细情况、评估报告、周边情况和存在的瑕疵,充分保障意向购买者的知情权。

据法官介绍,这套房屋市场价在180万左右,目前的起拍价只有120万,比市场价低了三分之一。

该不动产的拍卖自2021年11月10日上午10时至11月11日上午10时,竞价周期为1天,竞价结束后,因无人出价,房屋已流拍。

“凶宅”如何界定?

图片来源:人民网

据检察日报此前报道,“‘凶宅’的概念和定义是相对的,是主观心理上的概念,也可能随着历史演化而发生改变。”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显冬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凶宅’,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反应,也会有部分人认为没有影响,不介意居住在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中,不过它确实是中国传统观念中寓意不吉利的民俗概念。”李显冬说。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认为,在一定时期内曾发生过凶杀、自杀等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恶性事件的房屋属于“凶宅”,具有“不吉利”的性质,因此绝大多数人对“凶宅”心存芥蒂。

此前报道,2011年,刘某与晁某签订了八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后来,刘某以有人在所租赁的房屋中突然脑梗死亡为由,认为房屋属于“凶宅”,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租金。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房屋内伤亡属于正常现象,没有“凶宅”之说,故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凶宅”一词,目前并没有权威、统一的定义,也没有科学依据可以证明“凶宅”带给居住者“不吉”的影响确实存在。有人认为,在房屋居住使用的质量能够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凶宅”这一概念并不受到法律的约束。

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受访专家称,民间风俗习惯同样可以作为约束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据。尽管“凶宅”与房屋的物理质量无关,但是“凶宅”在交易中可被认定为“瑕疵出卖或出租物”,房屋交易中如果买家介意,那便是“重要信息”。

来源:北京青年报、潇湘晨报、每日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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