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通常是对定案有重大影响的直接证据,具有很高的证明价值。但言词证据同时具有不稳定的缺陷,甚至可能出现歪曲与失真的现象。由于司法实践中,相比实物证据这样的间接证据,人们更加愿意相信言词证据。我们更应该审慎对待言词证据的异常变化,以免因言词证据失真而歪曲诉讼程序的走向。下文将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嫌疑人言辞证据异常变化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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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翻供:

翻供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现象,具体是指犯罪嫌疑人先做出了有罪供述,随后又推翻之前的供述,或作出相应的辩解,或单纯地否定先前的供述。在犯罪嫌疑人翻供时,通常会随之主张先前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方法所得。对于犯罪嫌疑人翻供后的证据采信问题,相关司法解释早有规定。既要看犯罪嫌疑人对翻供是否能做出合理解释,又要看翻供前后的供述、辩解与其他在案证据的关系(印证或矛盾)。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犯罪嫌疑人翻供引起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

1、犯罪嫌疑人单纯翻供或是辩称与他人共同作案且自身责任较小,但不能提供他人的具体情况。这种情况下翻供会因“空口无凭”而不被采信。在本人代理过的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开票方就是翻供后自己虚构出了一个“主犯”,并辩称自己听从其指示行动。但因其不能说出该主犯的具体情况,辩解中又有很多细节缺失,很快就被侦查机关识破了。实践中这种翻供往往会被认定为“认罪态度不好”。

2、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将主要责任推卸到在逃的共犯身上。这种做法在一些大案、要案中比较常见。出于命案判决留有余地的司法现状,如果现有证据无法否定其翻供内容,一般都会做出有利被告人的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极有可能是为逃避较重的法律责任而做出虚假的证言。因此还要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和经验规则予以核实。例如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中,对是谁持镐把击打被害人存有疑问的情况下,一名重大犯罪嫌疑人在第四次讯问时才开始供称看见另一嫌疑人用镐把击打被害人头部,且描述得越来越详细,这就明显与先清晰后模糊的记忆规律不符。

3、被告人翻供将主要责任推卸到被害人、证人等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人身上时,要看被告人翻供理由是否成立,是否符合情理,翻供内容能否自圆其说,是否能得到鉴定结论的支持,是否与其他证据相契合。例如在激情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辩称被害人对案件的起因、冲突升级具有重大过错。一般而言,被告人到案后始终供认被害人有过错的,比被告人到案的后期翻供称被害人有过错的,要更为可信。

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与在案证据趋于吻合:

侦查人员为了破案、结案的需要,是希望言词证据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如果被告人的供述总体上呈现出与案情和其他证据吻合的趋势,就要注意这类言词证据是否受到侦查人员的不当干扰。如果是先证后供、指供,则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特别是伴随有侦查人员的严重程序违法。例如在“王某平抢劫、强奸、盗窃案”中,被告人被提出看守所审讯11天(严重程序违法),且侦查机关是在掌握案发现场相关细节后,又在审讯中取得被告人对案发现场细节一致的口供(先证后供)。法院最终认为,控方关于被告人王某平对抢劫犯罪某些细节的供述非其亲身经历不能做出,进而证明侦查机关对其无诱供的可能,排除被告人关于诱供翻供理由的意见与事实不符。(详见刑事审判参考)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无到有突然变化:

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开始的讯问过程中,始终作无罪辩解或者未提供实质性的言辞证据,而后突然打破沉默作出认罪的供述。此时需警惕言词证据的失真风险。在我之前代理过的一起案件中,我的当事人甲事实上是被所谓的“同案犯”乙供出来的。所以侦查人员在讯问甲的时候,事实上已经从乙处得到了一个版本的“故事”。通过阅卷发现,经过侦查机关的数次讯问,甲的供述发生了从无到有的变化,而案件中又没有其他证据能与甲供述细节相印证。经过和当事人的沟通,我在庭审时向法院主张甲的供述系侦查机关非法取证得到的,并申请调取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不出所料,侦查人员在讯问时确有威胁、诱供甚至是轻微的暴力行为。这个案件里,公诉方只有利害关系人乙的指认(之后也翻供了)和甲前后不稳定的供述,基于甲始终未供述侦查机关掌握之外的隐蔽情节,且有罪供述与在案实物证据相互矛盾,我最后做了无罪辩护。

北京蓝秦律师刑事法律服务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