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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为扎实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组织专门力量编写、绘制了《以案释法·漫画民法典》普法书籍,通过“以案释法”“漫画”等表现形式,图文并茂地呈现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丰富、实用的民法典学习和实践指引。

今天分享的典型案例

涉及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收益归属问题

物业公司在一楼大堂墙壁上设置广告。

并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广告费私自使用。

业主委员会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将广告费退还给全体业主。

法院判决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大堂等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利用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设立广告所取得的收益,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始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使用该广告费用的正当性,对该费用应予以返还。

法官说法

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人经过业主同意可以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但对于该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现实生活中许多物业直接占为己有或擅自用于其他用途,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经营性收益属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可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但不得擅自使用,否则业主有权要求返还。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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