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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如何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索赔条件?

一、投资者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所属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买卖相关股票的对账单(每页均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要求如下:

*对账时间: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

*具体内容:需包括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

*其他要求:从首笔买入开始一直打到最后一笔卖出,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二、联系吴律师并提供上述对账单,律师根据初步确定的索赔范围进行分析判断,并给出咨询意见。凯瑞德:投资者索赔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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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实际控制人吴联模及公司高管多人被行政处罚

【索赔进展】

2021年8月27日,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德”证券简称:*ST凯瑞 证券代码:002072)发布《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共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21起,其中5起历经一审、二审,由山东高院裁定发回济南中院重审;16起由武汉中院立案受理,正在审理中,案涉金额合计1160余万元。详情参见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f067ac85-2e74-4c4e-be8d-ed7233f1e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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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1.受到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尚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自己或者委托吴律师代理索赔。

【索赔范围】

凯瑞德因信息披露违法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6月19日两次遭受行政处罚,我们据此划定初步索赔范围:

1.自2014年12月3日-2016年10月31日买入,且在2016年11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2.自2015年8月28日-2017年12月20日买入,且在2017年12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行政处罚情况】

(一)2019年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19日,凯瑞德发布公告:2019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事项(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51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9号。详情参见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ab75663e-1aaa-46e9-85dc-790255246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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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凯瑞德及吴联模等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与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重大诉讼

二、未按照规定披露与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之间的重大诉讼

凯瑞德时任董事长吴联模等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吴联模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张彬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书艳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五、对谢曙、张林剑、赵伟、饶大程、程万超、刘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于2017年12月21日(停牌期间)揭露,凯瑞德股票自2018年5月21日恢复交易后连续7个交易日跌停,截至2018年6月15日累计下跌56.44%,导致投资者重大损失。

(二)2020年行政处罚

2020年6月19日,凯瑞德发布公告:2020年6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事项(鲁证调查字201602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6号)。详情参见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f1c87ade-bff7-4603-9ec4-7425680cd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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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凯瑞德及吴联模等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将出售子公司股权事项披露为关联交易

凯瑞德在出售杰之盟股权事项为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在2014年12月3日披露的《关于转让子公司淄博杰之盟商贸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和2015年4月29日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中,并未如实将出售杰之盟股权交易披露为关联交易,相关公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2.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对凯瑞德上述违法行为,吴联模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书艳、张彬、刘滔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吴联模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2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40万元;

三、对刘书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彬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五、对刘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于2016年11月1日揭露后,凯瑞德股票应声下跌,导致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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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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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者联系吴律师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