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青年报11月11日报道,“起拍价1200000元,保证金240000元,增价幅度6000元。”昨日,位于江苏苏州的一处“凶宅”即将开拍。值得一提的是,在拍卖前一天该房屋内进行了24小时的试睡直播,力证“凶宅不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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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法拍前开启24小时试睡直播

在司法拍卖平台的一则拍卖公告显示,一处位于苏州吴江区建筑面积为82.58平米的房产将于2021年11月10日10时开拍,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10时。起拍价1200000元,保证金240000元,增价幅度6000元。此次拍卖仅提供VR看样,拍卖VR、照片仅供参考,不动产现状(室内家具、家电)以交付时为准。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在“特别说明”中提及该房屋内发生过烧炭自杀死人事件。也正因为房屋的特殊性,引发了不少人关注,不过截至9日下午6点,有270人设置提醒,3.9万次围观,却无人报名参拍。据介绍,该标的拟进行二次拍卖,当次拍卖流拍的,进行下一次拍卖;当次拍卖成交的,后续拍卖自动取消。

法官解释,这种特殊的房屋在交易当中很容易引起纠纷,有些出卖人会故意隐瞒房屋情况,买受人得知后往往不能接受,但是司法拍卖是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告知房产的详细情况、评估报告、周边情况和存在的瑕疵,充分保障意向购买者的知情权。

如何界定“凶宅”?

据广州日报此前报道,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铮表示,事实上,法律上对于“凶宅”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凶宅”通常是指房屋内曾发生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给居住者带来不适感和恐惧感,以致价值贬损的房屋。对于“凶宅”的限定应符合以下要件:

第一,房屋内自然人死亡的事实须是客观存在的,非人们的主观想象;

第二,房屋内自然人死亡的事实须是人为因素的非正常死亡。

房屋买卖中的问题主要是对“凶宅”该如何认定,出卖人是否具有向买受人披露房屋负面关联信息的附随义务。“凶宅”的信息并非通过房屋的物理品质反映出来,但却能够引起买受人的负面情绪,足以影响买受人的购买决定。

一般来说,买受人买到“凶宅”多为出卖人故意隐瞒“凶宅”信息所致,其实际上有违买受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凶宅”这一信息应属于房屋的负面关联信息。

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是关键

据检察日报报道,2014年,吴某以80万元购买了孟某一套住宅,交房后吴某得知孟某的父亲曾于2013年从该房屋跳楼自杀,故吴某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我国善良风俗出发,该事实足以对吴某是否作出购买涉案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造成影响,原房主有义务如实告知房屋情况,故判决撤销合同,孟某返还吴某80万元购房款。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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