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1月11日讯(记者 王琪 通讯员 李寒 )10月28日,市南区人民法院对辖区首例袭警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目前判决已经生效。这是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市南法院判决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6月7日21时43分许,在宁夏路某小区北门附近,被告人刘某与驾驶面包车行至此处的傅某发生争执。傅某报警后,民警祁某、辅警郭某赶到现场处警。其间,民警要求被告人刘某亲属张某出示身份证件核查信息时,民警祁某被被告人刘某用手击打头面部倒地受伤,辅警郭某被被告人刘某踢伤右小腿。后被告人刘某被抓获。经法医鉴定:祁某面部皮肤擦伤不构成轻微伤,郭某肢体皮肤挫伤不构成轻微伤。

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警察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力量。我国刑法将袭警罪从妨害公务罪中抽离出来,增设了袭警罪罪名,体现了国家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保护。每位公民都应当敬畏法律,尊重人民警察,配合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袭警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