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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整治力度,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10件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虚假诉讼罪并不是什么新罪名,早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就有规定,而本次发布的10例典型案例的涉案情况也并未超出《虚假诉讼案件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对比发现,这其中就有两起案件属于套路贷案例。即案例2《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例8《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实践中,套路贷往往以普通的民间借贷为幌子,我们只有做到快速识别,准确区分,才能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套路贷和高利贷一样吗

行为目的方面。与高利贷不同,套路贷的目的并非获取高额的贷款利息,而是通过斩头息、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手段,侵占借款人的合法财产。

侵害客体方面。“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法律后果方面。“套路贷”犯罪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还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卖房抵债、自杀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其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是合法的。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只是对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套路贷”的都有什么套路

签订金额虚假的合同。如上所述,套路贷的目的不是放贷获得利息,而是意图通过法律手段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因此,实践中出借人往往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欺骗被害人签订金额不实的借款协议。例如,甲想要借10万,却被要求签20万的借款协议。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2就是这个套路,合同载明出借1600万元,实际却只支付了500万元借款本金。

签订合同只能证明双方具有借款合意,而不能证明具有借款事实。此时如果嫌疑人仅拿着合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是不会支持其诉讼主张的。因此,套路贷的下一步必然就是伪造证据,制造虚假的借款事实。实践中通常是以制造资金走账流水来实现这一目的。犯罪嫌疑人先按照虚假借贷协议约定的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再让被害人将部分钱转出或提现,以收回这部分资金。实际上被害人并未完全取得借贷协议以及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但此时嫌疑人手头的证据已经足够提起民事诉讼,侵占被害人合法财产了。当然,除了上述借款前就准备好“维权”证据的套路,还有一种是在被害人还款后重复利用借据的情况。由于被害人还款后没有要求嫌疑人返还借据,或者写明借款已还清的事实。嫌疑人会再次利用之前的借款协议和银行转账流水向被害人索要“欠款”。

嫌疑人只会在借协议约定的贷款金额处设套?当然不是!本着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的心态,嫌疑人一定会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嫌疑人还会通过设置违约陷阱,或者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手段,侵占被害人更多的财产。例如,在临界还款期限时,嫌疑人突然玩失踪,被害人即便想还钱也没法还。一旦超过还款期限,你就违约了!再例如,如果被害人到期没法还上欠款,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等猎物被养肥了,嫌疑人也该收网了,这也是套路贷的最后一步。没钱还?那可由不得你!犯罪嫌疑人会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其中非法拘禁、暴力催讨都是常见手段。如果被害人在贷款时被骗办理房屋抵押的,嫌疑人则会纠集、指使暴力清房团伙,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软暴力”手段任意占用被害人房产,再通过向第三人抵押、出售或者与长期雇佣的律师串通、合谋虚假诉讼等方式,将被害人房产处置变现以谋取非法利益。即便你穷的叮当响,他们也有别的办法。例如,嫌疑人会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逼迫你向亲属、朋友借钱。曾经有被害人因没有财产还上套路贷,就被胁迫去汽车租赁公司租车,而嫌疑人拿到车后就会立刻出售。由于汽车租赁公司保留的是被害人的证件,也就只能向被害人索要、追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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