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与王某结婚后有两个儿子,全家人均为农业户口。小儿子1994年考上大学后,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并落户在城市。2004年,张某与王某在自家宅基地建了一栋二层楼房,后二老于2015年因意外身亡。2016年,大儿子携家人搬进这栋楼房。小儿子认为房产有他的一半份额,大儿子则认为弟弟是城市户口,不能继承父母留下的宅基地及房产。那么,城市户口的子女可以继承农村的宅基地及房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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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师事:小儿子依法可以继承其父母生前建设的房屋,但是无法继承宅基地。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所有权属于村民所有,是村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权而非个人,因此宅基地不可以作为个人遗产予以继承。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生前建设的房屋是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小儿子没有放弃其继承权,当然有权继承案涉房屋。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对于案涉宅基地,小儿子无法予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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