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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学英近照

江苏省连云港市的退休女工范学英在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工作长达15年之久,但是仅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范学英通过仲裁、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期间,在临退休的前两年遭到“退聘”。感觉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范学英不得不再一次走上了仲裁、诉讼的维权之路——

依法维权,确认“劳动关系”

1984年7月,范学英毕业后分配到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工作,1988年到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公司第三工程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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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聘函和劳动合同

2003年2月,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向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人事处发了《关于借聘柏海林、范学英二同志的函》(2003)苏核人商字001号,同年4月1日,江苏核电公司依据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2002年之前签订的《借聘人员合同》(付保险),与范学英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范学英被江苏核电公司安排到仪控室施工管理科,从事仪表安装、协调技术管理工作,1、2号核电机组投入商运后,从事现场仪控设备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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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学英不知情的借聘记录

合同约定的期满后,范学英依继续在江苏核电公司工作,一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2013年江苏核电公司停止给范学英缴纳五险一金, 2016年3月江苏核电公司在人事管理系统里将范学英在2003年4月1日与江苏核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篡改为与金辰实业有限公司的借聘协议,劳动合同期限2003年4月1日至9999-12-31。范学英认为,只有明确江苏核电公司的劳动关系才能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2017年,范学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江苏核电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7年至2019年底,范学英因为与江苏核电公司“劳动关系”的确认,一直走在仲裁和诉讼的道路上,不仅没能实现自己的诉求,反而遭遇江苏核电公司的“解聘”,不得不再一次走上诉讼的道路进行维权。

终止借聘,判决驳回诉求

2018年12月17日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向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发出终止部分借聘人员合同的函。2019年1月8日,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向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管理处发出终止与范学英借聘关系的说明函,说明因公司用工部门阶段性任务完成,范学英已不再符合公司用工部门的用工需求,依据江苏核电公司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公司连云港项目部在 2002年8月12日签订《借聘人员合同》【(派遣 A1)编号:02A1-006】终止与范学英的借聘关系并退回原公司。28日中核二三公司复函同意于2019年1月31日终止与范学英的借聘协议。范学英认为此借聘人员合同对其不应有约束力,双方公司凭借此合同来决定终止与范学英的借聘关系并退回原公司,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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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

2018年11月19日范学英的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发现与放射性因素相关的项目指标异常,有可能属于职业病。江苏核电公司并未安排范学英进行职业病门诊专科复查,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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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邮件

范学英说,江苏核电公司在2019年1月30日晚20:06分,在没有给我办理任何离岗手续,更没做离岗前WBC检查和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向其参股的子公司金辰劳务公司发出“关于终止范学英借聘的通知”邮件,写到:“1. 自2019年2月起停止支付其薪酬待遇;2. 在2019年1月31日前,按程序要求注销通行磁卡、餐卡及相关证件权限;3. 通知所在处室做好工作交接,确保人员按期返回中核二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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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邮件

2019年1月31日10:31分,金辰劳务公司向我发送邮件通知当日终止借聘的通知,还写上“请您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范学英说,当时她回复与贵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关系,贵单位任何人都没权利通知我办理退出江苏核电有限公司……范学英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亦未返回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东方核电工程公司工作。

范学英一纸诉状将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确认退工违法;返还相关物品;支付赔偿金1618564.40元;赔偿各项损失1263325.92元;支付奖金差额219637.57元;支付克扣的工资60737元及补偿金;支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51352.17元……十六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范学英与江苏核电公司、中核二三公司东方核电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江苏核电公司依据《借聘人员合同》和与范学英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借聘行为,不违反合同约定;返还个人物品问题可以随时取回,并无争议;支付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克扣工资及补偿金、支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等已超过仲裁时效;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基于不同的事实提出,属于不同的劳动争议应申请仲裁……

坚持上诉,裁定驳回上诉

范学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但在裁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用工纠纷时,仅适用两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借聘人员合同》约定,而不适用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属于强行退工,关闭了上诉人进出大门的磁卡,未向上诉人出具书面退工材料,也未与上诉人办理相关物品交接,从而导致上诉人相关物品无法取回,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并无争议显然是错误的;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江苏省高院(2018)苏民申 6247 号民事裁定书,该份法律文书证明上诉人与江苏核电公司之间因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案件一直在诉讼处理过程中,上诉人一直在主张权利,该法律文书下发时间是 2019 年12月24日,上诉人实际收到时间是2020年1 月10日,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争议的处理需要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终处理决定为认定双方之间用工关系性质的依据,在此期间,仲裁时效应当属于中断、中止情况, 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同工同酬待遇等诉求未超时效规定;被上诉人在用工过程中,未依法按时、足额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其中2013年至2017年的51352.17元费用为上诉人个人垫付,现上诉人在2020年12月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因被上诉人未足额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已经造成上诉人的退休待遇损失,上诉人在一审中增加诉求要求一并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以未经过仲裁前置,不予处理,显然是错误的。

范学英说,遗憾的是二审法院依旧没有采纳自己的上诉主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遗余力,决心维权到底

范学英说,她为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工作这些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作为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不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在先,要求个人垫付社保费用在后。在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诉讼过程中,提出“终止借聘”,难免有小鸡肚肠、打击报复之嫌。中核二三公司东方核电公司作为自己的“娘家人”不仅不帮忙维权,还落井下石,谎称在“终止借聘”时,给她发过《关于安置外借人员范学英的函》。

这两家公司的做法彻底让范学英寒了心,她表示下一步将不予余力的维权到底!期待相关部门给予公平公正的处理,促使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和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履行应尽的义务。(本网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