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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如何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索赔条件?

一、投资者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所属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买卖相关股票的对账单(每页均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要求如下:

*对账时间: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

*具体内容:需包括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

*其他要求:从首笔买入开始一直打到最后一笔卖出,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二、联系吴律师并提供上述对账单,律师根据初步确定的索赔范围进行分析判断,并给出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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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大高新:时任董事长张大成等15名责任人一并受罚

工大高新股票已经退市,于2021 年 11 月 3 日 起在全国股转公司管理的两网和退市公司板块进行转让。详情参见http://www.neeq.com.cn/uploads/1/file/public/202111/20211101162407_up015mixdn.pdf

【最新索赔进展】

2021年9月17日,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证券简称:退市工新 证券代码:400100)发布《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披露信息显示:工大高新于2020年10月23日被行政处罚后,投资者诉工大高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共79起,案涉金额包括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等合计23,616,291.55元及诉讼费用。上述案件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拟于2021年12月份开庭。

【律师提示】

1.受到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尚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律师咨询/登记参与维权,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详情参见

http://www.neeq.com.cn/uploads/1/file/public/202107/20210715172801_gtc7s8f6p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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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范围】

自2015年12月1日-2018年4月27日买入,且在2018年4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行政处罚情况】

2020年10月24日,工大高新发布公告: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号)。详情参见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2020-10-24/600701_20201024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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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查明工大高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

四、未及时披露基本账户被冻结情况

五、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六、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未清偿情况

七、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时任董事长张大成等15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黑龙江证监局决定:

一、对工大高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张大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姚永发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王梅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吕莹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何显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七、对任会云、崔国珍、张景杰、彭海帆、吕占生、徐艳华、颜跃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八、对梁会东、田黎明、张砚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同时决定:对张大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姚永发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王梅、吕莹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违法行为于2018年4月27日(停牌期间)揭露,工大高新股票自2018年8月17日恢复交易后股价持续跌停,截至2018年11月7日累计下跌70.96%,导致投资者重大损失。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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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或者联系吴律师咨询相关维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