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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的顾问单位——一家专做跨境电商的公司遇到了个小麻烦,因美国港口拥堵,海运费用大幅度增长,许多物流服务商趁机涨价,跨境电商卖家苦不堪言,于是公司的负责人就在同行群里呼吁大家抵制某物流公司不合理涨价以及倒卖集装箱的行为,结果这一言论未经发言者的授权,就被某微信公众号直接截图使用,头像姓名清晰可见。公司发现这一行为后,立即与文章作者和微信官方进行沟通,要求其删除带有姓名和头像的截图,或将个人信息隐匿后再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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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笔者还遇到了另一位客户的咨询,他的身份信息在几年前被不明人员盗用,伪造了假的身份证件,盗用身份信息的人又在银行办理了电子账户,甚至在小贷公司申请了贷款,因贷款未及时还清被法院起诉,形成了完全公开的诉讼案件。这位客户几年后在银行办理贷款时,因贷款审批不过,才发现自己背负着诉讼案件和借款等问题。

身边的小伙伴经常也会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我用不同型号的手机登录购物平台或订票、订酒店的服务平台,页面显示的价格有时会有几倍之差呢?频繁搜索某个商品或服务,平台提供商也会针对你的搜索记录“特别”定制商品和服务,甚至提高价格?大数据杀熟真的没有办法遏制了吗?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个人在数据处理和收集者面前的力量十分微不足道,因信息泄露引发的大数据杀熟、骚扰信息、诈骗电话、信息倒卖等行为十分常见,虽然行政执法部门长期打击这些不法行为,但如果不完善立法,就没办法彻底解决信息泄露的问题。那么,11月1日就正式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信息呢?因篇幅受限,笔者这里着重说明一下涉外领域中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些亮点。

一、对境外处理国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明确了具体情形及要求(第三条、第五十三条)

具体情形有:

1.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2.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求:

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负责处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务,并将有关机构的名称或者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报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二、个人信息以境内存储为原则,跨境提供应当遵守相关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

1.原则上要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支持与协助。

2.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3.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4.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等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

6.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达到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三、跨境提供个人信息应遵守更加严格的“告知-同意”规则,保障个人的知情权和决定权(第三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四、非经国内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向外国司法或执行机关提供我国境内个人信息(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存储于境内个人信息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信息。

五、为保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设立限制或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第四十二条)

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予以公告,并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等措施。

六、对外国歧视性措施的反制(第四十三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七、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二条)

国家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标准等互认。

作者简介

林芳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涉外业务部首席律师

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安徽财经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方向:

涉外民商事纠纷、海事海商

执业格言:

笃实办案,实现共赢

作者简介

夏文闻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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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方向:涉外民商事纠纷、海事海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