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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北京律所B站“普法”反被扫黄打非处罚的消息登上了法律公众号的专栏,引起了人们的注意。据文章披露,全国“扫黄打非”官微于11月1日发布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查处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案,称该律师事务所在未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具备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和审核人员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了38期广播电视节目,在公司网站和网络平台上传播,社会关注度高。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因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给予没收节目载体和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官网上公开的处罚文书,可以发现对该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处罚依据主要是两条法规。第一条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条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选取这样的条款当做处罚依据,引发了人们的注意。在当今这个人人都是主播、人人都能直播的年代,难道自制一档网络节目还需要许可和凭证?如果人人都需要许可和凭证才能上传视频,那诸如B站、优酷等网站用户上传自己的自制视频是否都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条例?都需要被行政处罚?

首先,我们可以注意到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所引用的法规依据中有两个基础名词,即“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总队所引用的条款可知,他们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自制视频认定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和“广播电视节目”,从而给出了后面的处罚。而法律上对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定义则是不一样的。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可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而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可知: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自制视频上传至B站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广播电视节目的定义。他们的节目既不是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也没有在广播电台、电视台进行播放。但比对另一条法规,他们的行为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联系却较为密切。

仔细分析《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便会发现,对于“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这句话如何理解,将成为本次法律分析的核心。

对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定义,关键在于“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这句话的前半句和后半句之间的关系——即这里的“以及”是指“和”还是指“或者”。

如果这里的“以及”是“或者”的意思,那么无论是视音频节目的制作者还是传播者,所有的视频音频网站和上传视频的个人用户都将受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约束,包括北京某律所的这种行为。

但如果这里的“以及”是“和”的关系,那么对B站这种大量依靠用户上传视频的网站来说,则是一个好消息。同时,北京某律所的行为也将因不符合规定中对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定义而可能最终免于行政处罚。因为北京某律所自制视频上传B站的行为仅仅只符合前半句的定义,它并没有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因此该规定无法对它产生约束力。

但在具体细则出台之前,任何个人理解都可能有所偏差。

经过上述法律分析后再回看这次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可以明显感觉到引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那条行政处罚更具争议性,而引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那条也有可以探讨的空间。

同时,截止至本稿完成时,B站该律师事务所最新一期的自制节目已有557次播放量,13条评论,0条弹幕。往期节目播放量平均值围绕70次上下波动,评论平均1-2条,弹幕则是清一色的0条。对于这样一个仅有100+粉丝的律师事务所B站个人账号,结合他的自媒体数据来看,给予“社会关注度高”的评价,是否真的合适?

作者简介

俞瑾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部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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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方向: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合同纠纷、劳动用工及知识产权法律业务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家律师,专业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合同纠纷、劳动用工、知识产权及文娱产业法律服务等方面业务。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文体产业服务专委会委员。